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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目前的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考核仅仅是比以前的考核标准有所进步而已,并不能说明
它就是非常完美的。

有些很简单的案子,往往各项指标都能令人满意,而有的案子就疑难复杂,虽然作出了艰
苦的努力,却往往在指标方面成绩很差。

没有对案件的疑难程度进行量化,业务能力的强弱不能完全通过审判质量效率指标得以体
现,这怎能不挫伤一部分业务能力强,且善于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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