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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投机性。表面上看

,债务人履行不能时其没有完成对债权人的给付,从利益上说不但

没有损失还会因为债权人合同的履行而有所收益

,不符合纯粹性的特征。其实,当债务人履行

不能时将面临债权人的责任追究

,这一责任风险正是保证保险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显然这

一风险对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种损失而无利可图

,符合纯粹风险的特征。 

    第二,风险的偶然性是指该风险是一种偶发的随机现象,具有难以准确预测的偶然性。人们
既不知道风险是否一定发生

,也不知道一旦风险发生,它是否会造成损失以及损失到底有多大。

保证保险否定论者认为

,具体到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事故,是投保人不履行债

,而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主要是由投保人主观方面决定的,不符合关于保险事故必须是客

观的、不确定事故的保险法原理。其实

,在保证保险中,导致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原因总体上可以

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客观原因所致,即有投保人经济状况恶化、或遭受意外而无力偿还贷款的

情况。显然

,这种原因导致的风险不管是被保险人自己还是保险公司都是无法在投保前准确

预测的

;第二类是主观原因所致,正如保证保险否定论者认为,一小部分人从借贷或投保之初,

就没有打算还款或履行义务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似乎在投保之时对于保险风险是否发

生就早有预见

,不符合风险偶然性的特征。在笔者看来,这种情况其实可以看做是被保险人主

观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

,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仍具有难以预测的偶然性

特征

,普通财产保险中也存在这种现象,如有些投保人为取得保险金在投保时已决定投保后故

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三,风险的非普遍性主要是指所保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
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从而实现集合多数人力量互助共济的保险功能。随着社会经

济发展

,存在履行不能责任风险的情况虽然不是个别情况,但并不表明众多被保险人的履行不

能会同时发生

,保证保险把履行不能风险作为其承保风险,符合保险风险的非普遍性特征。 

    因此,在保证保险中所存在的风险中,虽有一部分是投保人的主观风险,但并不影响其可保
风险的存在。

 

    三、保证保险体现了风险分摊的特征 
    保险理论认为,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众多投保人将其所
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人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

部投保人

,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行为分摊损失,将结合的风险予以分散转移。保证保险否定

论者认为

,在保证保险巾,保险人对债权人赔付后,有权向投保人即债务人进行追偿。这样,投保

人的投保对自己并没有任何好处

,尽管保险人代为其履行债务,但由于保险人仍可以向投保人

追偿

,所以保险人的损失并没有任何减免。由此看来,保证保险如果作为一种保险产品来说,其

缺乏合理性

,也缺乏社会意义。 

    对此,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其保险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交易的促进作用,特别是信贷消费保证
保险中

,如果没有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银行一般不会对贷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也就无法进

行消费活动

,因而往往由于保险这一环节的缺失会导致整个交易过程的终止,可见保证保险的

社会经济作用不可低估。

 

    保证保险作为保险的一个险种.与其他财产保险一样,其功能在于采用大数法则及概率学说,
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集众多投保人之力来分散风险

,化解风险。保险费中包含了保险人的

经营成本及合理的利润

.更重要的是理论上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能够满足保险金的支出,所

,保险人在保险活动中本身并没有承担实际的风险,只不过是把不确定的风险收集以后再分

散给投保人

,其实,是投保人在给自己保险。保证担保则与此不同。作为债的担保的方式,其目

的是为保障主债权的顺利实现

,保证人并没有把大量债务人所存在的风险进行集中和分散,而

只是利用自己的实力和信誉凭一己之力为债权人提供保障。

 

    三、保证保险的费率可以确定
    保险是建立在众人协力、互助共济基础之上的,保险人之所以能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