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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城镇的规划一般是指对一定时期内该城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就城镇雨水资源利用和城镇规划两者之间
的关系来讲,有许多方面。我觉得比较重要的是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适当的规划绿地面积
可以涵养较多的雨水,延缓地表径流的形成,减少地表径流量,更多地补给地下水,从而
有助于减轻乃至消除城镇雨洪灾害。第二,规划要求硬化地面具有一定的可渗透面积率,有
助于提高地下水补给量和减少地表径流量。第三,要求小区或者建筑区域规划建设雨水收集、
利用和储蓄设施,确保一定降雨量或者降雨时间内的雨水不出小区或者区域,可以在促进
对雨水进行利用的同时,补给地下水,从而降低形成雨洪形成的可能。第四,在绿地比例一
定的情形下,绿地的合理空间分布、植被种类适当配置、地形地貌恰当利用以及较高的渗透
性,将极大地有助于将城镇雨水资源转化为地下水的补给来源,减少绿地浇灌用水,并且
减少或者避免雨洪灾害产生的损失。

  简言之,如果能够通过规划建设的路径对城镇雨水资源进行充分的科学利用,其作用
是非常大的。最容易看得见的效应是,消除和大大减少不当积水,方便出行,防治雨洪。不
容易注意但却非常重要的科学结果是,增加地下水补给,维持和提高地下水资源的可再生
能力。此外,科学利用城镇雨水可以减少绿化用水量,减少污水量,减少成本和美化城镇环
境。三、国外的经验和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城镇化过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城镇化在本实上同西方发
达国家并无区别。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将它们视为前人,应当吸取它们于城镇化过程中在
城镇雨水利用和雨洪灾害防治方面的教训,利用其有益经验。总体上看,为了解决水资源短
缺问题和防治雨洪灾害,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十分注意从城镇规划方面着手,推动对城镇
雨水资源的科学利用,其中有不少经验可供我国借鉴,给我国带来启示。这里以美国、德国
和日本为例进行介绍。

  美国以提高雨水的天然下渗能力为主要措施,提倡单位和个人收集雨水,从而确保城
镇化后的区域其雨水洪峰流量必须保持在城镇化前的水平。虽然美国没有一部统一的专门法
律,联邦和绝大多数州政府都为此组织编写和出版发行了有关小册子来推广城镇雨水利用
的典范做法,一些州还制定了城镇雨水管理或者鼓励利用雨水的法律。例如,得克萨斯州于
2001 年修改税法,减免具有节水(含雨水利用)设施的不动产的财产税; 2005 年该州水事
发展局于印发《得克萨斯州雨水收集手册(第

3 版)》;是年 5 月,该州又通过法律,建立

雨水收集评估委员会,管理雨水收集利用事务。再如,亚利桑那州图森市,

2010 年 6 月 1 日

生效的一项法律要求所有新开发区域能够利用雨水的平面面积必须至少达到

1/2。

  德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在

20 世纪 90 年代修改水资源法律时,要求各种小区或者区域建

筑、道路的规划设计包括雨水利用或者促其下渗的内容并且予以落实。例如,屋面雨水集蓄
系统所收集雨水经简单处理后可达到杂用水水质标准,用于家庭、公共场所和企业的非饮用
水。雨水截污与渗透系统使各种道路雨水通过下水道排入沿途大型蓄水池或通过渗透补充地
下水。生态小区雨水利用系统要求小区沿着排水道修建渗透浅沟,表面种植草皮,促进雨水
径流下渗。那些超过渗透能力的雨水,则进入池塘、雨水池或人工湿地,作为景观并下渗。目
前,德国家庭生活用水量的约

1/2 来自雨水。为了控制城镇地表径流汇集、减小洪峰流量、补

给地下水、恢复遭受破环的地下水环境系统、防治地面沉降,日本于

1992 年颁布《第二代城

市排水总体规划》,将雨水渗沟、渗塘及透水地面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规定新建
和改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群必须建设雨水就地下渗设施。对东京附近

20 个降雨区 22 万 M2 长

达五年的观测和调查表明,

“雨水利用”后,平均降雨量 69.3mm 的地区,其平均流出量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