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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并应将招标控制价报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1.3 适用范围不同 

  (

1)标底适用于有标底招标 

  所谓有标底招标即招标时招标人事先编制标底,并在评标时作为衡量投标人投标报价
的依据。传统的有标底招标方式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起到了积极
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其弊端日
益凸现。如:①设标底时易发生泄露标底及暗箱操作的问题,失去招标的公平公正性。②在
综合评估法这种评标方法下,当招标人事先编制的标底不够合理,用一个不合理的价格去
衡量各个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显然是不科学的。③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人报价的基准,越
接近标底得分越高,导致投标人尽力地去迎合标底,因此往往招投标过程反映的不是投标
人实力的竞争,而是投标人编制预算文件能力的竞争。

 

  (

2)招标控制价适用于无标底招标 

  无标底招标是相对于有标底招标而言的。针对有标底招标存在的大量弊端,为了鼓励投
标人的报价竞争,招标人可以不预先制定标底,而是用反映投标人报价平均水平的某一值
作为评标基准价去评定各投标文件报价部分的得分即为无标底招标。然而无标底招标在实施
过程中对价格控制会比较困难,在不同程度上会碰到围标造成的哄抬标价以及低价抢标现
象,因此,招标控制价应运而生。招标控制价相对于标底来说有以下优点:①可有效控制投
资,防止恶性哄抬报价对招标人带来的风险。②提高了交易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等违法
活动的产生。③促使各投标人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符合市场规律。投标人自主报价,不再受
标底的左右。④既设置了控制上限又尽量地减少了招标人对评标基准价的影响。

 

  

1.4 审查内容和机构不同 

  (

1)标底是事前审查 

  编制的标底应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查,未经审查的标底一律无效,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即采用事前审查方式。

 

  (

2)招标控制价为事后备查 

  对于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
查,即采用事后备查方式。

 

  如上所述,招标控制价和标底在作用、公开性、适用范围和审查机构几个方面都存在明
显区别,如下表表

1 所示。笔者认为招标控制价和标底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体现在作用和

公开性两方面。

 

  表

1:标底与招标控制价的区别 

  

2 标底和招标控制价的联系 

  招标控制价与标底价两者除了存在上述所分析的几大区别外,也有很多共同点。正是它
们之间的共同点,使得业内很多人士一般认为招标控制价实质就是标底,进而忽略它们的
区别,形成模棱两可的认识。

 

  

2.1 编制主体相同 

  标底和招标控制价都是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都是为招
标项目服务的。

 

  

2.2 编制时间大致相同 

  标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时间大致相同,招标项目若设标底,标底必须在开标会议上
公布,因此标底最晚在开标前必须编审完毕,一般在招标准备阶段编制,而招标控制价由
于要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故其编制一般也在招标准备阶段完成。

 

  

2.3 本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