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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信息组合,是在具体的表达中升华出来的动漫角色的独特信息。对于动漫角色而言,对
它进行商品化的条件并非因为它的创造性特征,而是因为它承载的影响力、号召力和吸引力,
这是理解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关键,故其与其他知识产权又有一定的区别。可见,动漫角色
商品化权与知识产权不同但又有交叉之处,将其类型化为新类型知识产权是比较妥当的。

 

  二、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意义和现状

 

  动漫产业是最具发展力的新型产业之一。动漫市场主要是通过图书、音像制品的出版发
行和衍生产品的开发等来回收成本的,好的动漫角色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如果再通过
品牌授权等商品化的运作,则又可以产生更大的效益。动漫角色商品化,动漫制作公司、作
者和出版商等可取得更多利润,将这些利润作为新的创作资金,基于之前的创作进行再创
作,开发或创作出更多新的动漫角色或者作品,形成一个较好的运作模式。而对于商业运作
模式的创新发展来说,把动漫角色用于商品或服务上,更容易引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扩
大销售份额,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同时,把动漫角色运用在广告领域,因其本身的知名度和
其形象的生动活泼,对于商品的良好广告效应和动漫形象的广泛传播产生双重的有利效果。
动漫角色商品化,对我国动漫产业和其他商品市场的扩大及广告业的多样化发展等具有重
要作用。

 

  盗版动漫产品、假冒动漫角色、仿制动漫衍生品、恶意抢注动漫角色商标等行为却侵犯了
动漫角色商品的化权并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失,削弱了动漫经营者的成本回收和利润增加,
挫伤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动漫角色所延伸出来的相关市场也因此受到影响甚至夭折,为
动漫产业的长远发展增加了阻力。

 

  由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是新类型权利,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
律对其保护缺乏规定且各自为政,又没有形成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专门立法,法律的
缺失使权利人维权比较困难。

 

  三、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对策

 

  (一)在民法中对商品化权作出一般性的规定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要为其提供全面保护,就
必须在民法中给予其合法的民事权利属性。在民法中对商品化权作出一般性的规定,以明确
其合法的私权地位,并指导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立法,将侵犯商品化权的行为视同民事侵
权行为,列入侵权责任法规制。

 

  (二)在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中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作出全面的保护规定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决定了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法律的完善应该主要在
知识产权法领域,具体可以从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三方面完善,至于在专
利法领域中申请为外观设计的动漫角色,由于依靠专利法就可以起到相对完善的保护,在
专利法中就无需再画蛇添足了。

   

    1、在著作权法中增补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规定 
  在著作权法中增补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保护的规定,是完善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保护
非常重要的部分。

 

  动漫角色多源于著作权领域中著作权客体即作品,但动漫角色有其独创性,不同于其
他作品,是一类独立的作品。扩大著作权法中对作品和著作权权利范围的规定,承认动漫角
色也是独立的作品,将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列为新类型的著作权。这样就可通过著作权法来保
护动漫角色的商品化运作,并为动漫角色权利人维护其权利提供著作权法保护。

 

  建立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相结合的制度。著作权领域最为突出的问
题就是多个权利人对同一作品主张权利时存在的在先权利举证困难。针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
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登记制度,即对于主动对自己的动漫角色进行商品化利用的著作
权人,其在商品化利用之前必须进行登记,以为其商品化利用提供确定的法律依据,此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