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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5)正当程序;(6)监

察、服务、高效便民;(

7)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8)教育与惩罚相结合;(9)以

人为本。

 

  

3.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中的存在的不足 

  

3.1 先调查后立案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
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
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一条是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是
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
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
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
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违背了法律设定

“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

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3.2 询问笔录不规范,内容表述不清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
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证据。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
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也是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可以说,
询问笔录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3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
真实记录,是现场处理和以后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始资料和执法依据,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
一。因此,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通过对现场的调查,详细记录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
情况及活动,并按照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现场笔录必须写明被
调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及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
对现场情况尽可能用法律术语客观、真实地作记录。不得随意取舍和歪曲,要准确记录与违
法事实有关的物品数量、形态,以及违法场所,记录的事实必须

“实、简、准、严、全”。被检查

单位对检查意见,同意的要表述出

“以上内容属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要签名或捺

印。被调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办案人员要在笔录上写明

“当事人拒绝签字”字样,并写

明拒签的理由,并让在场见证人签字或捺印。最后,办案人员要在笔录末尾分别签名并注明
日期。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时候,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
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1)现场检查笔录过于简单或复杂。(2)现场检查笔

录缺少现场照片和现场图,或现场录像加以佐证。(

3)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

份的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
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时候,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才能
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是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
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

现场检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
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记载诸如责令警告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
处罚情况,否则,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
证据无效。(

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

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
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检查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检
查的全过程。所以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