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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检查内容及质量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自查得分

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帐;抽

(放)水试验成

果台帐;矿井突水点卡片或台帐;井下水

文地质钻孔台帐;水质分析成果台帐;矿

区水源井

(孔)台帐;封闭不良的钻孔台帐;

采空区及周边煤矿相关资料台帐;防水闸

(墙)管理台帐;其它专门项目的台帐。

3.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绘制下列水文地

质图纸:

⑴ 矿井充水性图
⑵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

⑶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⑷ 矿井水文地质柱状图
⑸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受地面洪水威胁的矿井,应增加地面防

洪工程图。

上述图件均采用微机绘制,内容真实可

靠,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检 查 所 有

图纸

未采用微机绘制图纸视为缺

图,每缺一种图扣

2 分;

每一种图中,图纸内容不全

1 分;

4.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

级岗位责任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并组织实施。

检 查 所 有

制度

缺一种制度扣

1 分。

5.煤矿要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

防治水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保证水害防

治工程所需要的资金、设备、仪器仪表落实

到位。

检 查 相 关

文件

每缺一项扣

1 分。

6.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治水工

程方案、设计、措施审批制度。
⑴ 井田范围内的地表河流、湖泊等大型水体
必须留设保护煤柱,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
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国有煤矿报矿
业集团公司,下同);断层、陷落柱等地质
构造及通水钻孔的防隔水煤(岩)柱留设 ,
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⑵ 积水区的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确

定,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⑶ 矿井探放水设计、探放水措施,由矿井

总工程师审批;

矿井 防、堵、疏、排、截 重点工程设计

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审批。

现 场 查 阅

检 查 审 批

情况

未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每发

现一项扣

1 分。

7.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水文地质信息

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数

据、图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

一体化。

现场检查

没有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不扣

分;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

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