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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进行防突专

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

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

的落实。

19、煤矿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

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的分管负责人负责

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20、煤矿企业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

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

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21、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22、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

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

抽、掘、采平衡。

23、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

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

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24、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

25、目前我国具有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部门共有四家,

分别是:中国矿业大学矿山开采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重庆煤科

分院、抚顺煤科分院、河南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