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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 三违 ,保障

生产安全。

 

第八条 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

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九条 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矿对在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矿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单位推荐或安全部推荐审查,矿长批准,给予

200-

3000 元的奖励: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

害程度的;

2、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有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