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业正处于起步阶段
,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淡薄,保险市场主体偏少,缺乏适度
竞争
,保险市场体系仍不完善。
当前
,我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都较低,保险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未
能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和公众生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
,我国公众的风险及保险意识
淡薄
,形成了社会风险总量增加与消费者保险意识滞后的矛盾。
从目前的保险市场主体看
,参加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数量太少,虽然我国保险公司的总数
已达20多家
,但是只有中保集团等极少数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开展业务,中保集团仍控制着
70
%的份额,其它公司各自所占的份额很小,说明保险市场垄断程度依然偏高,缺乏适度竞
争。同时
,这与我国人口状况不相适应。如美国人口为2亿,保险公司6,000家,香港人口与
广州大致相当
,但香港有229家保险公司,从业人员8,000人左右,而我国人口12亿多,
仅有保险公司20余家。这种状况的弊端是难以给保险市场的竞争者带来真正的压力
,也使
消费者无法享受到优质的服务。
(二)保险业发展总体水平落后
,业务结构发展不平衡,险种结构单一,适应性不强,新险
种开发缓慢。我国保险业务总量仍然偏低
,总体发展水平还很落后。1995年我国保费收入
为615
7亿人民币,约合74亿美元,不及美国的1%。表明我国的保险服务特别是寿险服
务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
保险业务结构发展不平衡表现在
:一是产险业务比重大,寿险业务增幅快,二是产险和寿
险业务结构不合理
,产险中企财险和机动车辆险位居一、二位,各公司对航意险的争夺激烈;寿
险中团体险占较大比重
,短期险发展缓慢,三是城乡保险业务比例失调,城市保险发展明显快
于农村
,农业保险占产险业务的比重不足1%,呈萎缩发展的态势。研制和开发新险种是适应
保险竞争的需要
,产寿险分业经营后,加速险种的更新换代显得尤为迫切。眼下正在市场上运
行的险种有400多种
,但真正具有生命力、适销对路的险种并不多。
(三)保险法制不健全
,市场竞争条件不平等,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亟待改善。
我国的保险法制还不健全
,这给不规范的保险经营造成了可乘之机,并造成市场竞争秩序
混乱。另外
,国家对保险业实行差别税率,对平保和太保统一征收33%的税,而对中保集团征
收55
%的税,并且中保集团税后利润由调节税再划出一部分,基本上是将利润的80%左右
上交国家
,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享受15%的优惠税率。税率低费率必然低,在保险竞争中会
形成明显的价格优势
,这就造成我国几类不同性质保险公司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四)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运用范围过窄
,保险基金难以保值增值,保险赔付水平过
低
,保险经济补偿作用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单一
,投资规模与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投资收益率极低,加之
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保险基金不能保值增值。尤其是寿险基金面临几十年后巨额的累积
责任
,确保寿险投资有较高的收益率直接关系到寿险公司的生死存亡和对被保险人的保障问
题。自1996年以来国家连续下调银行利率
,据测算,中保系统于1997年因降息就损失
近50亿元
,我国大部分寿险企业也出现了严重的利差倒挂现象,偿付能力明显不足,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