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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社会保险费实行免税,而对个人自愿购买寿险则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为
引导人们将储蓄和投资中具有保险因素的部分转向保险市场提供相应的政策环境。

  二、建立合理完善的保险税收制度。

  由前所述,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财政与保险的关系逐步理顺,保险税收制度逐步
建立和完善,保险税收政策也逐渐宽松,但总的来讲,保险税制仍不完善,保险税收政策
仍然严格,制约了保险政策的实施以及政策目标的实现。为充分发挥保险税收政策对保险的
促进作用,国家财政应对保险施行宽松的税收政策,建立合理、完善的保险税收制度。

  

1.降低保险税率,取消外国保险公司的

“超国民待遇”。考虑到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

特殊地位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还很低,还不足以为社会提供较好的保障的实际情况,
我国保险税率应适当降低。另外,为增强民族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国家应取消外资保
险公司的优惠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在税收上实行国民待遇。

  

2.建立合理的税收分配制度。由于保险业务收入中相当大部分来源于地方企业和集体

企业,为调动地方支持保险业的积极性,可适当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比例,并逐步考
虑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的分配制度的完善。

  

3.完善寿险税收优惠政策。现行寿险税收政策对寿险公司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但缺

乏对寿险保户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人们投保人寿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为国家各项
体制改革提供配套服务,应建立个人购买保险的保费支出的税收减免政策和个人所获保险
金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