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缴费单位自行申报的基础上。具体有三种规定
:缴费申报。在正常情况下,缴费单位应当到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邮寄申报。如果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有困难的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延期申报。如
果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
,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
,给予核
准。其次
,政府主管部门的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是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的重
要环节。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
,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
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
,发现缴费单位有满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
应当责令其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按月相互通报制度。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
,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处违反规定的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次
,公开、透明、
公平、公正的信息登记、审核、披露制度是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制定了统一的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缴费单位不仅要根据表格的要求如实填写有
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而且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
位住所的显着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即时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
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第二,对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模式的评估。首先,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
为核心的征缴管理模式符合现代立法精神
,有利于推进诚信社会建设。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社
会保险费的征缴是建立在缴费单位自行申报的基础上。这是法律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充
分信任。但反之
,如果缴费单位瞒报、漏报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基本资料,即使
事后被行政主管部门稽核发现
,施以经济、行政处罚,也将加大执法成本,浪费社会资源。而如
果缴费单位瞒报、漏报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基本资料的行为事后没有被行政
主管部门稽核发现
,那更将损害职工切身利益,危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积累。因此,加大诚信
制度建设
,培养缴费单位的诚信意识才是一种治本之策。其次,评选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
单位
”工程的启动,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法律、政策条文的内容,加大了法律、政策条文的可操作
性
,使法律、政策更具生命力。
根据《社会保险费用申报缴纳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申报单位近三年来履行有
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等情况为主要评定内容
,具体包括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缴纳、劳动
用工、基础管理、其他社会诚信情况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每一个评选内容又进一步细分为若干
个指标
,如对缴费基数的规定,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
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
,包括记时工资、记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工资。其中
: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调
税
,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误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
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均应纳入缴费基数。有了如此详尽的政策规定和解释
,
必将大大减少缴费单位对法律、政策的误解
,同时也方便了行政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执行。
再次
,通过持之以恒地执行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工程,必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培育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
,为社会保险事业注人源头活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政府
自身改革力度的加大和公共管理水平的提高
,只有那些遵守国家法律和国际规则,勇于承担社
会责任
,关心员工利益,加强基础管理的企业,才有可能增强核心能力,形成品牌影响力,培育长
期竞争优势
;也才有可能为社会持续创造财富,为职工谋取福利,为社会保险积累资金。最后,实
施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工程,推动了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为不断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