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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基本期限是三至二十四个月,费用同银行相比要低。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的基本期限是
一至三年,费用的收取仅为管理费用。基金公司的产品期限根据类型的不同有所差异,但是
费用的收取形式基本一致,主要有托管费、管理费、认购费以及申购费等形式。保险公司产品
的期限较长,一般可以分为十年以上或者终身,最短的也在五年以上,其费用同上述金融
理财产品相比也较高。

3)金融理财产品流动性比较。从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上看,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比

较差,一般来说没有到指定的理财期限时,是不能随意的终止计划的。但是随着金融行业的
发展,为了更好的满足客户的多种需求,工商银行目前也致力于推出一种更加灵活的理财
产品。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同银行理财产品具有相似性,即流动性相对较低,但是转让平
台的搭建使得其有所提高。证券公司的产品流动性要高于银行产品和信托产品,但是其具有
一定的封闭期,封闭期内的资金的流动是相对不灵活的。基金产品的流动性比较好,基本可
以实现随时的交易。保险投资理财产品由于其比较复杂,而且投资时间较长,所以灵活性就
比较差,一般来说终止合同的受损方都是投保人。
  三、保险理财产品的独特优势
  (

1)政策优势。我国的有关机构和部门为了保障和推动保险理财的发展,颁布了一系

列的法律法规,其中《保险法》就是我国有关机构开展保险理财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也是
对保险以及其职能的一种限定。

2)产品优势。一是保险理财产品有保险保障功能。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商品,对于投保

人具有一定意义的经济保障功能,也就是说购买保险产品的本身就是一种安全感的购买。通
过对保险合同的签订,使得投保人能够对自己的经济理财活动具有一定的信息,同时也是
一种预防意外发生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压力的有效措施。二是保险理财产品收益计算方式对投
资者有利。单单从保险理财的产品的计算形式上看,投保人所获取的利益要远远的超出其支
付的保险费用,当然这是建立在保单发挥作用的前提上的。也就是说其他的理财产品无法根
据合同的要求来达到和满足对客户那么高的收益承诺,但是保险理财恰恰的弥补了这一不
足。这也是其区别于其他的金融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即计算的方式倾斜于投保人。三是保
险理财产品具有规避司法特权。用户的理财产品在特殊的司法权利执行的过程中,有可能被
限制,但是保险却可以规避该问题,所以在用户的其他财产和理财产品被依法冻结的时候
保险的保单就可以免于该项规定。这也是其具有保障功能的又一个重要的体现。四是保险理
财产品具有融资功能。人寿保险的保单可以作为贷款的一种依据,从而实现更加灵活的资金
信用使用。目前,我国对人寿保险的贷款的现金额度的规定为保单的

70%~80%左右。五是

保险及其理财产品具有避税功能。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地为员工投保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根
据有关规定,企业拿出职工工资总额的

4%为员工投保商业保险是完全免税的,如若补缴金

额较大的还可获得

“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费用的权限;同时由于员工将来从

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金按税法规定也同样是免税的,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获得资
产保全。保险在未来还是规避遗产税的有效工具。
  综上所述,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对金融理财与保险理财进行了对比,通过分析
我们看到保险理财产品除了流动性差之外,有着独有的优势,不论在税收、债权债务方面,
还是在抵御风险、收益稳健等方面,都呈现出自身独有的特点。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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