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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职务聘任

 

第十一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岗
位数额内,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按岗聘任。

 

第十二条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评审和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3、具有良好

职业

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任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1、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聘任政策、程序、岗位、职责、条件和其它聘任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3、单位采取公开答辩、竞争等方式对

申请

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筛选。

4、单位人事部门对筛选人围人员综合考核,提出意见。
5、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公布聘任结果。
6、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报批和聘任手续。
第十四条对确因工作需要,单位负责人(正职)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
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五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要签定聘约。聘约包括聘任期限、职责任务、双方权利义
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

 单位与受聘专

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聘约签订后,按照规定经过鉴证,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

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能履行聘任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4、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5、违规违纪经批评

教育

不改正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 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 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的。
3、 因其它原因要求辞聘,人事仲裁部门裁决同意的。
4、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受聘人员尚未完成聘约规定任务的。
2、掌握所在单位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而没有交接清楚的。
3、因各种原因受组织审查未结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