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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所出于自身考虑,为新设事务所合伙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虚假的执业经历证

明,原办法中没有明确相关的惩戒、处罚条款,成为制度设计中的一个缺陷。
  (四)审查口径不统一
  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工作的尺度标准不一致,不利于行业整体发展规划。各省在对
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的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致,不利于行业整体的共同发展。
  二、改进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工作的建议
  (一)明确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的情形
  目前,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主要针对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未能完全兼
顾到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的情况,也未考虑到合伙人保持任职资格的情况,
应当推行合伙人任职资格的常态性审查制度,确保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不断
提高。因此,合伙人任职资格审查应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任职资格的实质性审查。按《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设立有

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有

5 名以上的股东,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有 2 名以上的合伙人,

为了确保这些合伙人或股东满足任职资格条件,就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2.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的实质性审查。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新增合伙人应

先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然后将审查证明与合伙人变更材料一并向
省级财政部门报备。
  

3.注册会计师年度检查时应对合伙人保持任职资格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合伙人是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决定性因素,抓住这个关键点,对于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因此,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开展年度检查时,应对合伙人实施任职资格的实质性
审查,但在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等方面应予以简化。
  (二)改进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方式
  对合伙人任职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坚持

5 个结合,即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相结合、

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一次性审查和定期审查相结合、全面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专
家审查和网上公示相结合。具体审查方式主要包括:
  

1.形式审查。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判断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

同时将申请材料与会计行业管理网业务报备系统信息相核对。
  

2.查阅审计工作底稿。抽取最近 5 年的审计业务工作底稿(每年至少 1 份),按照执业

准则、规则的要求对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判断申请人的专业胜任能力。
  

3.实地调查。对申请人专职执业、诚信状况、专业经历、执业年限、管理经验、民事行为能

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看申请人办公地点,综合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任职资格条件。

  

4.网上公示。将专家组的初步评审意见在网上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询问谈话。通过询问申请人,并与有关人员谈话,从不同角度了解申请人的相关情况。

  (三)完善合伙人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查内容
  按照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合伙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水
准和保持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因此,合伙人任职资格的实质性审查内容应该包括民事行
为能力、注册会计师证书、专职执业、执业年限、专业经历、执业质量、管理经验、诚信状况、年
龄、履行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义务等方面。
  

1.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审查合伙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属于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除不能担任合伙人外,还应按规定撤销注册。
  

2.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审查。注册会计师持有合法、有效的执业证书是担任合伙人的法定

条件之一,审查的内容应该包括:是否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