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
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
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
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
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
告监管机构。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