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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

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

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

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董事

(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

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

告监管机构。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