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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商事主体

,其仍可依照“法不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进行活动。公司章

程是公司自治的内部宪法

,章程内容以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限。我国新公司法赋予

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由。如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

理担任

,并依法登记”(见我国《公司法》第 13 条)。这一规定也是目前许多集团化企业运作中,子

公司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依据。新法有

15 处以上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下自由约定

,特别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自治性更为彰显,如可在章程中

对分红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股东会召开的通知时间、表决权的行使、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董事

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经理职权、监事会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股权转让、继承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等等,进行自由约定。

 
  

 

  四、公司的开放性

 

  

 

  社会化大生产是把资产变成资本

,鼓励投资创业的生产方式。公司制度是这些特点的最

好注脚和印证。现代公司中

,股东出资额可以是很少的财产,特别是股份公司中有的股东甚至

出资只有几十元钱

,如我国股市最小交易单位 100 股有的市值几十元。公司制度可以把许多

分散的小资本聚合成庞大资本进行市场运作

,有的上市公司可聚合上百万人的资产进行运作,

这种情况在我国股市中比比皆是。另外

,我国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资金门槛,如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万元;进一步扩大了出资范围、并可分次出资,同时允许设立一

人公司。这样的制度更有利于进一步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激发创业热情。 

  

 

  五、公司治理的科学性

 

  

 

  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特点。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大会)、执行机

关是董事会及经理层、监督机关是监事会

(监事)。这种治理结构把股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离,

并且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确定下来。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 4 条),股东可以不用参与企业经营,仅因持有股权而分享

企业经营成果

,也可因对企业经营不满而“用脚投票”,出让股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

依法及章程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特别是一大批专业经理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运作资金、经营

企业

,从而为股东赚取更高的收益。 

  总之

,公司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化大生产与专业性分工相互促进、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