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商事主体
,其仍可依照“法不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进行活动。公司章
程是公司自治的内部宪法
,章程内容以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限。我国新公司法赋予
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由。如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
理担任
,并依法登记”(见我国《公司法》第 13 条)。这一规定也是目前许多集团化企业运作中,子
公司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依据。新法有
15 处以上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下自由约定
,特别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自治性更为彰显,如可在章程中
对分红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股东会召开的通知时间、表决权的行使、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董事
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经理职权、监事会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
,股权转让、继承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等等,进行自由约定。
四、公司的开放性
社会化大生产是把资产变成资本
,鼓励投资创业的生产方式。公司制度是这些特点的最
好注脚和印证。现代公司中
,股东出资额可以是很少的财产,特别是股份公司中有的股东甚至
出资只有几十元钱
,如我国股市最小交易单位 100 股有的市值几十元。公司制度可以把许多
分散的小资本聚合成庞大资本进行市场运作
,有的上市公司可聚合上百万人的资产进行运作,
这种情况在我国股市中比比皆是。另外
,我国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资金门槛,如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万元;进一步扩大了出资范围、并可分次出资,同时允许设立一
人公司。这样的制度更有利于进一步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激发创业热情。
五、公司治理的科学性
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特点。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大会)、执行机
关是董事会及经理层、监督机关是监事会
(监事)。这种治理结构把股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离,
并且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确定下来。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 4 条),股东可以不用参与企业经营,仅因持有股权而分享
企业经营成果
,也可因对企业经营不满而“用脚投票”,出让股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
依法及章程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特别是一大批专业经理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运作资金、经营
企业
,从而为股东赚取更高的收益。
总之
,公司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化大生产与专业性分工相互促进、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