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的任用,实质上自己人制约自己人的关系。只是表面工作,形式主义,这样的任用不可能从
根本上独立开来。独立董事如何才能更充分地发挥其独立职能?毫无疑问,独立性是基础和
前提。独立董事的

“不独立”严重制约着独立董事履行职责[3]。以至被人们嘲讽为“花瓶董事”、

“独立董事不懂事”。据分析研究发现,仅有很少一部分的任职独立董事成员敢于直言,他们
理应拥有的职能和权力基本没有行使的可能,只能说是董事会摆设的

“花瓶”;约一半以上

的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持漠不关心的态度,只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出于礼貌和形
式才象征性地出席。但是,绝大多数的投资者看来独立董事实际就是摆设,而独立董事的职
能作用在上市公司中的认可度也不高

[4]。 

  三、制约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原因和因素 

  (一)制约其独立性的原因

 

  为什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独立董事制度能发挥有效的作用,而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却难
以有效运行呢?对此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刁仁德副教授在《独立董事为何不独立》一文中从
系统论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指出独立董事制度本身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子系统,是一种无
法独立存在的制度,而现代公司制度内在的本质要求是明晰的产权关系。因此,根本原因在
于我国的公司制度不够完善。另外多数学者一致认为,根本原因在于

“全盘西化”,没有结合

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整,制度设计有待完善。换句话说,没有将独立董事制度适应中国特
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状况,没能将其中国化。现行状况中没能发挥监控作用的重要因素
在于独立性的遏制,据此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的缺失是现状的根本原因。

 

  (二)制约其独立性的因素

 

  

1.有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权责不明晰影响独立性 

  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但又将具体的办法出台授权与国
务院,国务院迟迟未出台相应办法,导致在在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下,独立董事的职责
不明确,难以发挥其监督职能,另外虽然《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和完善起到了很大作用,但由于部门规章的
效力层级较低且是属于指导性的文件,难以从法律上保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导致公司经
营者及大股东趁机蚕食企业,促使公司陷于困境而难咎责。因而应当由相关部门尽快以法规
的形式予以确定和细化,对该制度予以充分保障,进而保证公司诚信行为,解决信用危机。

 

  

2.不恰当的选任规则影响独立性 

  首先,我国往往不是没有制度约束,根本在于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指导意见》有相应内

容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l%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在这种实际情形下,独立董事的提名

权易被大股东和管理层操控,而成为

“人情董事”变成他们的代言人,甚至引发道德风险。倘

若他们合谋,则会导致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次,独立董事的比例比较低,
虽然《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作了强制性规定,要求在

2003 年

6 月 30 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可是据《中国企业
家》杂志对内地

52 家 A 股上市公司调查表明,有 8 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低于 10%;20 家上

市公司的比例低于

20%;比例高于 20%的公司合计 23 家;比重在 1/3 的仅有 7 家,仅占总

数的

13.5%。再者,《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太宽泛,现实中他们大多是兼职

独立董事并且在多家上市公司兼任,造成他们没有充足的经历和时间履行职责。还有就是
“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在对独立董事进行选择时,为了提升企业形象,往往选
择在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高校教师、社会名流,这些独立董事可能是理论家或某一方面的专
家,但他们普遍缺少实践经验和战略决策能力

”[5]。可见独立董事制度本身有许多不恰当地

方影响了它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