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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投资再设立一人公司。

 

  (三)规定了对财务会计的要求

 

  《公司法》第

63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第 8 章集中规定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所

有形式的公司均应依法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
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我国一人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剖析

 

  

 

  我国的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时间不长,在立法上以及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法律规制方面的漏洞

 

  首先,在设立主体方面。发达国家的法律普遍禁止那些在法律上禁止从事营业活动者、
禁治产权利人、巨额欠债无力偿还的人凭借一人公司外壳进入市场,并把它看成是保护市场
安全的第一步。然而,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设立人并未作资格上的特殊限制。
由于我国法律上并不存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一个人如果是巨额欠债无力偿还人,那么他再
设立一人公司从事活动,法律无法对其禁止,而这样的一人公司无疑会对市场经济形成巨
大威胁。其次,在资本维持方面。新公司法规定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次足

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实行最低资本金制度,忽视了资本充实和维持义务。 

  (二)实际操作中的缺陷

 

  

1、关于一人公司的债务担保问题。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少股东之间和公司内部

的相互制衡,而且惟一股东通常同时作为公司董事或经理而直接经营公司,因此极易发生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或侵吞公司财产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欺诈、
操纵公司进行关联易、自我交易、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等情形,损害债人的合法利益。

 

  

2、我国《公司法》缺少一人公司信用体系建立制度目前在立法上所确立的一人公司制度,

从一定层面上讲所面对的风险比较大。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一人公司将面对极大的困难,
甚至会给企业的发展、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带来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而我
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至今无信用立法,信用度还不高,公司丑恶不断见之报端。

 

  四、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对策

 

  当前,我国的一人公司制度存在的缺陷,对我国公司管理的规范化乃至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亟待相关的策略对此进行完善。

 

  (一)完善相关的立法规定

 

  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人公司,以此避免由于立法态度模糊而造成实践中的意见分
歧。理由如下:

(1)从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的实践和发展趋势看,一般均对

一人公司加以了立法规定。中国虽不能完全照西方的做法,但在立法上规定一人公司形式应
是《公司法》进一步完善的一个方面。

(2)即使对一人公司持否定态度,也难以禁止实质意义

上的一人公司,如果承认一人公司,反而可以通过法律来严格加以规范。通过立法的完善,
对一人公司的设立和运营作出严格规定。正是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完全控制着公司资产和经
营,同时该股东又只需承担有限责任,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公司相对人利益,
法律应对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运营方式作出特殊要求,对股东个人的投资行为也应作出
某些限制。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二)建立相关的配套体系

 

  

1、完善对一人公司财务的监控。财务会计制度是一个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和一个社会能否

稳定的基础,而一人公司因为股东只有一人。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都由唯一股东决定。唯股
东权力过大

,财务会计人员只能对其“言听计从”,因此做假账的行为在所难免。笔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