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因夜宵费不能替代加
班费,公司自然必须受罚。
第四关:罚款关
案例
2013 年 5 月 25 到 31 日,一家公司为在月底通过“冲刺”完成生产任务,强令全体员工
每天无条件加班
4 小时。员工迫于无奈只好服从。事后,两名身体受到伤害的女员工觉得公
司恶意侵权,进行了举报。面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公司领导一脸惘然:已按规定一分不
少地支付了加班费,为何还要罚款?
点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公司每天加班达 4 小时,明显与之相违。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已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标准
计算,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