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时期,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在这
一时期出台。
1978 年 3 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的我国《宪法》,第一次
对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今后我国环
境保护和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我国环境保护
事业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崭新时期。
1979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试行》,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对象和任务,将农村列为法律保护的环境要素。
1983 年 12
月
31 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城乡建设、环境建设要同步发展,
并提出到
20 世纪末乡村环境和城市环境一起达到清洁、优美、安静的目的。为此,国家采取
了几项重要措施。
1983 年 1 月 11 日,国务院决定停产六六
六、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针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带来的污
染问题,
1983 年 6 月召开了全国县(区)环境保护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出选择无污染、
低污染工业的工业产品结构,注意合理布局,制止污染转移和对有污染工业实行
“三同时”
规定等经验。根据这些经验,国务院及时做出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
将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正式列入国家工作。
1984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
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生态农业,防止农业
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198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
“山区 25 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以发挥地利优势。口粮不足的,
由国家销售或赊销
”。
1989 年 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土
地沙化、盐溃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
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
物生长素
”。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村镇生态环境的法规。如《关于制止农村
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村镇规划原则〔试行〕》、
《农药登记规定》、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
例》、
《水土保护工作条例》、
《渔业法》等,村镇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有了
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我国村镇生态环保工作进入到恢复和发展阶段。
(四)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
20 世纪末 10 年)
20 世纪末,我国村镇生态环保进入到了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1991 年 6 月颁布的第一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全国八大自然资源保护法规之一,用法律形式将水土
保持工作固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后
14 个月,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
法实施条例》,同时,各省也先后制定并出台了配套法规,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贯彻执行进入到可操作阶段。
1993 年 7 月 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我国的村镇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
保障。
1993 年国家环保局公布了《乡镇企业污染重点控制行为和重点区域名单》,将 18 个行
业列为重点控制的污染行业,并根据污染轻重和危害大小,分为禁止从事生产的行业、严格
限制的行业、重点控制的行业,
437 个县市区镇被列为重点污染区域,其中特重点地区有
159 个。1994 年,农业部决定在全国 4 亿公顷草牧场上推广内蒙古阿鲁科乐沁旗有偿使用草
场的经验,有
25 个省区约 7200 万公顷草地范围落实了不同形式的草地有偿承包责任制。
1998 年,长江流域的特大洪水和沙尘暴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加上由于粮食的连年丰
产等因素,促使国家最终启动了退耕还林工程。
2000 年中央 2 号文件将退耕还林列为西部
大开发的政策要点之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实施。其中规
定
2000 年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 14 个省、区、市以及兵团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同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