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以周恩来总理为代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主张以及

1972 年 6 月 5 日联合国召开的斯德

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给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转折点 。
1973 年 8 月,经国务院批准,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这次会议拉开了我国具有
现代意义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序幕。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重点讨论、研究了我国的环境污
染和环境破坏问题,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

10 条

措施,同时,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若干规定》。随后,我国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

《食品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条例、规定和标准。

1974 年,国务院及大多数省市分别成立了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环保机构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从
1974-1976 年,在污染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全国在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整治等方面取得
了较大进展,同时,也为全国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恢复和发展阶段(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至 20 世纪 90 年代初)

该时期,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在这

一时期出台。

1978 年 3 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的我国《宪法》,第一次

对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今后我国环

境保护和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我国环境保护

事业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崭新时期。

1979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试行》,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对象和任务,将农村列为法律保护的环境要素。

1983 年 12

31 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城乡建设、环境建设要同步发展,

并提出到

20 世纪末乡村环境和城市环境一起达到清洁、优美、安静的目的。为此,国家采取

了几项重要措施。

1983 年 1 月 11 日,国务院决定停产六六

六、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针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带来的污

染问题,

1983 年 6 月召开了全国县(区)环境保护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出选择无污染、

低污染工业的工业产品结构,注意合理布局,制止污染转移和对有污染工业实行

“三同时”

规定等经验。根据这些经验,国务院及时做出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
将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正式列入国家工作。

1984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

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生态农业,防止农业

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198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

“山区 25 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以发挥地利优势。口粮不足的,
由国家销售或赊销

”。

1989 年 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土

地沙化、盐溃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
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
物生长素

”。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村镇生态环境的法规。如《关于制止农村

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村镇规划原则〔试行〕》、

《农药登记规定》、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

例》、

《水土保护工作条例》、

《渔业法》等,村镇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有了

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我国村镇生态环保工作进入到恢复和发展阶段。

(四)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

20 世纪末 10 年)

20 世纪末,我国村镇生态环保进入到了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1991 年 6 月颁布的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