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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其失去信赖程度,认为该保险公司无能,投保其公司无安全感,以致抽走保险资金,
保险公司一旦失去声誉,流失客户,必然导致其经营惨淡,甚至倒闭,故日本、英、美等国
保险人特别警惕和害怕骗赔成功,专门成立反假查骗的侦察部门。

  其次,保险欺诈给保险人造成侵害。保险欺诈骗取的是其他保户交纳的保费。欺诈者多
骗取一点,其他保户获得的赔偿就会少一点,保险公司考虑到其长期经营中的欺诈风险,
保险费会作一定上调幅度,如美国保险公司近几年来一般将保费在原来的基础上上调

10%

左右,以弥补保险欺诈带来的损失,这样对被保险人就造成了侵害。

  第三,保险欺诈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造成
威胁。由于巨额保险金的诱惑,不少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采取纵火、爆炸、杀人等残
忍手段骗取保险金,特别是在人身保险中,父母杀死亲生儿女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人为
道德风险的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增添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

  二、保险欺诈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欺诈概括了几种类型: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虚构标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谎称事故。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损财。

  

4、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损人。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

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提供伪

证。

  (二)在实务中,保险欺诈表现形式多式多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一些种类:

  

1、投保时诈骗。包括有先出险再保险骗赔,高额投保骗赔,重复投保、一险多赔骗赔,

隐情投保骗赔,无标的空投保骗赔等。

  (

1)先出险再保险属先险后保,倒签保单,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该是不确定的、或

然性的,如果在投保时就已经发生事故或已遭受损失,这就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
对保险人极不公平,产生这类保险欺诈的动机多是在受损后后悔没有及时投保,致使损失
无法得到赔偿,于是想转嫁给保险人。其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将投保日期往前推,
即倒签单。这种行为常表现为投保人利用特殊关系,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内外勾结,补办虚
假时期的保险合同。二是将出险日期往后推,常常表现为鉴定部门合谋,更改出险日期。这
种欺诈方法的特点是投保时间与保险公司的报案时间很接近,由此提醒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在核赔时若发现这种现象,应仔细调查,不可轻易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