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行为须为保险人同意,倒签保单的事实才能最终实现。

  二倒签保单的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实施虚拟签发保单时间的故意。即行为人为了达到掩
盖保险合同成立的真正日期而有意虚定保单日期,是直接故意。实践中的疏忽,如错印、错
写等使保单日期与真实情况不一致,不属于倒签。

  三倒签保单属于共谋的欺诈行为。有人认为倒签保单与倒签提单不同,不存在对第三
人的欺诈,倒签保单只是对保险人的利益有影响,并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笔者认为,这种
理解是非常片面的,忽视了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保险是保险人用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
的保险基金,补偿投保人或受益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制度。

①保

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最终由参加保险的人共同承担,保险人实质是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因此,
倒签保单而引致的赔偿肯定要动用保险基金,这对所有其他参加保险的人的利益必然造成
损害。只是这种损害没有表面化而已。即倒签保单构成对其他所有参加保险的第三人的欺诈。
在这种欺诈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构成共谋,也就是有共同的故意。另外,合同订立时间是
一个法律事实问题,而法律事实是既成的客观存在,不可能通过约定就引起变更。

  四倒签保单不可能存在善意。善意本是动产所有权取得中的概念,通说认为,是指非
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

②此处所谓善意,应指倒签行为人“不知”倒签行为

可能的后果。显而易见,倒签保单的行为人,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均不可能

“不知”

该行为的后果。

  五倒签保单绝对不同于补签。所谓补签,就是保险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早已达成一
致的情况下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定期保险中。如在原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按原费率支
付下一年度的保险费,保险人接受了保险费,或者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按某一费率支付新
年度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按此要求向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然后才签订保险合同或签发保
单,而日期通常会

“倒签”到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时。这种“倒签”就是补签。

  二、倒签保单行为的法律性质效力对倒签保单行为的效力即有效还是无效进行界定,
无论对于理论还是实务均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倒签保单行为是一种无效的合同行为,
这种无效并不仅仅因为行为人欺诈,还因为倒签保单行为具有违法性。

  首先,倒签保单违背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合同。虽然在我国的立法中,
没有所谓

“最大诚信原则”的明确规定,③但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在实质性的内容上并无二致。该原则在大陆法

系中被称为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为

“帝王原则”,是一切民事活动均应遵循的基本法

律原则,甚至被认为是

“大陆法系民法中唯一的基本原则”。④该原则在保险合同法中规定得

更加严格、具体。如《保险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

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七

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

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可以说,诚实信用是保险合同的基石。而

倒签行为本身就是不讲诚信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