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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法律改革是和某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发展相一致的。尽管在英国普通法上医生对病人
有信任的义务而使得病人有权限制医生把病人病历信息披露给第三者,但是法院一直不认
为病人在普通法上有权取得自己的病历资料。

[4] 从诉讼程序法来看,对抗制的诉讼形式也

被认为双方可以向对方隠瞒自己的案子。[5] 但民诉法的现代趋向是双方可以向对方取得必
要的证据。在英国的

1981 年《最高法院法》第 33 条第二款和《最高法院条例》第 7A 条下,受

伤害或死亡的原告或家庭成员可以在诉前向法院申请要求可能成为被告者向原告或原告的
代理人披露相关文件数据。诉讼提起后,《最高法院条例》第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从对方
取得在对方有权占有,控制或权力所及下的跟诉讼有关的文件。除了诉讼法的改革外,受伤
害的病人还可以根据

1984 年的《数据保护法》,1988 年的《取得医疗报告法》和 1990 年的《取

得病历记载法》来获得自己的病历资料。

  在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病人取得自己的病历等资料是源于医生对病人的信托义务。
[6] 

属于隠私和个人的病历记载信息是病人的自治权的一部分。医生对病人的保障病人利益

的信任规则要求病人有权取得及医生有义务提供病历记载给病人。由于病人对自己病历资料
的取得权起源于衡平法,法院有时有拒绝病人取得自己病历资料的裁量权。这种裁量权通常
是为保护病人的利益而行使的,而且法院通常要医生举证说明不提供病历数据是为了病人
的利益。

  可以肯定,《条例》对患者取证权的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病人胜诉的机率。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不存在过错及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
任。最高人民法院这一举证倒置的规定是和英美国家的举证责任有区别的。在英美法系国家,
证明医生有过失及故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举证之责在病人。

[7] 当然,病人并不

需要证明医生绝对有过失或过失是损害后果的惟一原因。受害的病人只要证明根据提供的证
据,医生更有可能有过失及医生的过失更有可能是造成病人伤害的原因。受害的病人也不是
必须要用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的过失。他可以依赖从证明的事实中作出的没有被相反证据否定
的合法推定。

[8] 在某些案子中,法院为了减轻病人难以完成举证的困难允许病人从自己遭

受的损害事件中推定医生有故失。这被称之为事实说明了自己规则(

res ipsa loquitur)。

  事实说明了自己规则来自伯恩诉博厄斗一案。

[9]在该案中,原告在经过一条公共道路

时被经营面粉的被告从二楼窗口缷滚出来的一桶面粉所打伤。原告在该案中由于没有证明该
桶是怎样被处置的,初审法官判决被告无过失。在上诉中被告认为证据和桶是由不属于他控
制的第三者所处理相符合的以及原告不应该以猜测来代替证明被告的过失。主持上诉的波洛
克爵士说:

“事实说明了自己规则适用于某些案子,此案正是其中之一。”这样,原告在该案

中从被捅打伤的事实推定出被告有过失而赢了该案。事实说明了自己规则认可了在某些情况
下原告可以从某事实推定被告有过失。

  事实说明了自己规则的适用是受限制的。斯各特一案最早简述了某些限制。

[10] 在该案

中,埃尔法官说:

  一定要有合理的过失证据;但是当某个事物是在被告或他的雇员的管理之下以及如果
那些管该物的人谨慎从事的话,事故通常是不会发生的,那么在被告不能解释的情况下事
实提供了合理的表明被告有过失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