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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自然自发的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
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

”, [5] 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这些供人类使用的自

然产物就被不同的人类个体或团体所分别占有、处分、使用和受益。这种价值取向可以用一句
话概括:

“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即以人为中心,人处于支配和统治的地位,自然物处于被

支配和被统治的地位,人与物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关系。

[6]因此有学者指出,现代民法中,

世界远不是人类的

“家”,而是被“图象化”的等待人们去征服的客体,是一个可以计算、预

测、消耗的材料。

[7]今天我们认识到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保

护自然并与其和谐共存,但根据现行法律体系,似乎只有利用国家公权力,使用行政手段
才能够实现对环境的保护。然而这种行政保护方式往往是效率低下的。于是人们开始试图运
用市场手段和民法手段来进行保护。但首先,传统民法注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
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不属于民事主体范围内的环境的保护并不是其直接的目的。这种非直接
性的保护往往会受到很多擎制,其效果也大打折扣。其次,当人的利益与自然的保护发生冲
突的时候,按照传统民法的价值取向,无疑是要把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可见,单纯的
“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民法价值显然与解决环境问题的需要存在着冲突。[8] 

当然,这种冲突并非是不可调和的。一方面,探究民法的价值内涵,其也是不断发展变

化的,民法以人为根本,我们研究环境,治理环境,也正是为了解决因环境恶化对人类的
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的问题。现实迫使我们不得不注重

“生态利益”。从根本上说,民法要尊

重生态利益,是为了求得人类生活环境的改善,以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达到人
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状态。这也是新世纪全人类的愿望,

21 世纪的民法所要承担的重要任务

之一。

 

另一方面,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民法正在实现着一个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

变。现代民法已经对绝对的

“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有所修正,比如对所有权的限制,规定所有

权的行使不能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乃至破坏环境。实践证明,这种修正是必要的、有益的。
结合晚近出现的法律思想的变革,将民法的价值进一步加以发展与修正是可行的。我们是否
可以作出这样的推论:民法不能仅仅局限在对人类社会本身的关怀,还应该考虑对自然界
与生态利益的关怀与注重。也有学者将这种思想称之为

“有责任的人类中心论”。[9]人类是生

物共同体中的一员,要保证人类生存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要保持生物圈的完善和健康
就要保存人类与其他物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生存状态。法律既要保护人类的自身利益,
又要保护其他并存物种和生物圈的存在与完善。

“有责任的人类中心论”这种思想实质上是为

人类利益与其他生物利益的冲突提供了一种新的协调机制。即在绝对尊重人类的生存利益的
前提下,当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的时候,要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人类利益来
保护其它生物的利益。这种牺牲的界限是:人的生存利益高于其它生物的非生存利益,其它
生物的生存利益高于人类的非生存利益。

[10]即人类的一切行为,必须考虑到对其他生物利

益的影响。如果人类为了自身必要的生存而剥夺其他生物的利益或生命,这是民法等法律所
允许的。但是,在不涉及到人类的生存利益的时候,人类的行为就必须尊重和保护其他生物
的利益,特别是不能为了一部分人的私利而灭绝物种,破坏生态过程。

 

可见,面对环境的冲击,民法的价值有必要实现一些改变,从

“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向

“有责任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变。民法的价值要实现对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并重,探求环
境保护的本意。当然,这种发展并不是要否认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而恰恰是为了更好的促
进人类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