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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燃料比例。清洁燃料应优先用于民用和小型燃煤设施。 

(二)鼓励工业企业对燃煤设施进行节煤技术改造和采用洁净

燃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三)城市市区应发展集中供热锅炉和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机

组,替代分散的小型燃煤采暖锅炉和蒸汽锅炉。 

(四)加大燃煤电厂结构调整力度,继续实施“上大压小”政

策,加速淘汰 100MW 及以下的燃煤凝汽机组,发展大容量、高参数

燃煤机组,以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三、煤炭生产、加工和供应 

(一)对含硫量大于 3%的煤层不得新建矿井开采,对现有开采

含硫量大于 3%的煤矿应实行限产。 

(二)对现有和新建开采含硫量大于 1.5%的煤矿,应补建和配

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 

(三)鼓励发展洗选煤能力建设,加大动力煤的入洗量,选后

动力煤和低硫煤应优先供应中小型燃煤设施。 

(四)鼓励建设区域煤炭集中配送加工中心,提高动力煤质量

的稳定性。 

四、煤炭燃烧 

(一)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中的小型燃煤设施,应按原国家

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在城区内有计划、有步骤

地限制燃用高污染燃料,以电、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或固硫型煤、生

物质成型燃料等低污染燃料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