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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矿区

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在开发和利用资源时,负有保护、恢复

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造成污染者,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的

原则,承担治理和赔偿污染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矿区鼓励和支持一切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行为。员

工有权力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损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和控告。

   第十条: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上级环保部门的领导下,对矿环

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奖

励,对破坏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

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矿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兼任,副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总

工程师兼任,成员由矿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全矿环保的

长远规划和其他重大环境问题审定,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监督和审查全矿环境综合整治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了解企业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

4.适时召开研究和决策矿重大环境问题的会议。

5.对矿属各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6.对违反有关环境法规、条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体健

康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有权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停产治理直至建

议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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