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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护士要相对固定,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新生儿常见疾
病的护理技能、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
    第十六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且有

2 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

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

2 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

的护士担任。
    第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辅助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科室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
操作流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十九条 新生儿如出现病情变化需要重症监护者,应当在进行必要的抢救后,及时转入重症
监护病房,在转运过程中应当给予患儿基础生命支持。
    第二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采取针对性措施,
避免造成医院感染。
    第二十一条 对患具有传播可能的感染性疾病、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隔离措施
并作标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医护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实施预防
和控制感染的措施,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患感染性疾病者严禁入室。
    第二十四条 配奶间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配奶间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消毒技术培训
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保持性能良好。
    第二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易燃易爆设备、设施,
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二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制订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提高防范风险的
能力,快速有效应对意外事件,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有关医疗文书。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医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
(兼)职人员负责新生儿病室的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病室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加
强对新生儿诊疗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分析,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章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并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规章制
度和工作规范,并按照医院感染控制原则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医院感染危险。
    第三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通过有效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医疗设备消毒灭菌等措施,减少发
生感染的危险。
    第三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保持空气清新与流通,每日通风不少于 2 次,每次 15-30 分钟。有
条件者可使用空气净化设施、设备。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要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
    第三十四条 新生儿病室按照规定建立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报告制度,开展必要的环境
卫生学监测和新生儿医院感染目标性监测。
    针对监测结果,应当进行分析并进行整改。存在严重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接收新患
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
    第三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使用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