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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财产损失

60 万,保险人按照不足额保险比例赔偿原则赔付被保险人 48 万,取得代位

求偿权,向第三方追回赔款

40 万。在这个案例中,保险人负责 100 万财产中 80 万的风险保

障,被保险人自负其他

20 万的风险保障。保险人既然按比例赔给被保险人 48 万,则剩下的

12 万是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事实上是基于损失标的这一不可分割的
整体,因此追回的款项也应该按照各方负担损失的比例进行分配。保险人负担了

60 万损失

中的

48 万,占 80%,应得追回的 40 万赔款中的 80%,即 32 万,被保险人得到另外的 8 万。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与公平。在这一分配原则基础上,保险人
得到的款项仍以其保险赔款为限,也就是说,只要从第三方追回的款项不超过

60 万,都是

按比例分配,保险人最多能得到

48 万。如果保险公司代位向第三方索赔时,第三方也许出

于同情或安慰受害人的目的,也许为了维护自身形象,赔款可能会超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那么超出的部分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如何分配呢?显然,第三方的赔款是基于损失标
的向受害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赔款,保险人只是代位取得向第三方索赔的请求权以及
从所追回款项中得到补偿其已支出保险赔款的债权。损失标的的物权仍归于被保险人,基于
物权的其他补偿,如安慰费等,理应归于被保险人。也就是说,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绝对
不可能额外得利,但被保险人可能获得超过其实际遭受损失的赔偿。

  综上所述,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权益,代位求偿制度的目的是维护保险
的补偿原则、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因此,在保险实务中,应该弄清保险
代位求偿的真正内涵,尤其是其法律概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随着保险市场经营主体
的多元化,保险公司服务和管理的多样化,只有真正的按照保险合同办事,按照法律规范
办事,把握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才能正确开展代位追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