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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应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保险费应在保险损失发生前交付。接着分别区分了
首期保费和续期保费交付的问题,人寿保险的保险费通常分为首期保费与续期保费。首期保
费通常应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或订立之时交付,而续保保费不是投保人所欠的保险人的债务
保险人一般不能以诉讼请求投保人交付。然后论述了宽限期的相关法律问题。宽限期对投保
人具有显而易见的好处,它使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获得了免费的保障。各国之所以规定宽限
期条款有其合理原因。投保人明确表示不再续交保费的,丧失宽限期内的保障。宽限期与防
止保单失效条款存在概念上的差异,他们的计算是同时的,而不是顺序进行的。

  文章最后一部分分两部分阐述了投保人怠于交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一部分论述了怠于
交付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是非要物合同,保险费的约定为保险合同
的成立要件,交付保险费是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权利,投
保人怠于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要求其交付保费,未交付保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保
险人给予合理期间或进行了催告后投保人仍然不履行合同,保险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另一
部分论述了怠于交付人寿保险合同保险费的法律后果。人寿保险合同中首期保费未付的法律
后果与财产保险合同未付的法律后果相同。而人寿保险续期保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
投保人交付,同时人寿保险的储蓄性决定了人寿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怠于交付人
寿保险的保险费可以引起合同效力的中止,如果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后一定期间内投保人
补足保险费则引起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复效是原保险合同效力的继续;如果在合同效力
中止之后投保人仍然没有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
险人应返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这是由人寿保险合同的储蓄性决定,投保人所交纳的
保险费既不是保费既不属于保险人已经取得的利益,也不是保险公司的利润收入,甚至可
以说,已收保险费中有一部分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债务。

  提

  要

  本文以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的交付为基点,分四大部分对保险费交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
行了比较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首先,论述了保险费交付的相关人和免除投保人交付保费
的情况,着重论述了保险费交付的受领人和给付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险人是否可以免除投
保人交付保费的义务;其次,论述了保费交付的方式,着重于分析了票据交付所引起的法
律问题、保险费抵销的法律问题以及保险费垫付的法律问题;再次,论述了保险费交付的时
间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分别论述了保险费交付时间的一般法理、首期保费和续期保费的交付
以及宽限期的相关法律问题;最后,分别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性质入手,论述了怠于
交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前

  言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的对价。交纳保险费是投
保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险合同要求合同双方提供

“对价”,保险费就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对价,用以交换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承担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
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诺:当承保风险造成损失时补偿被保险人或将
保险收益支付给受益人,保险费就是保险人为履行此项承诺向投保人收取的价金。

  保险费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对价,投保人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
效的必要条件,而关于保险费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首期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