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有严重情节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这样的认定是否严谨,是否对环境保护有利呢?我们可以
联系目前社会上的一些现象来探讨一下。例如,全国各地大小烟筒目前仍有不少冒着黑烟,
但是人们司空见惯不认为这是犯罪行为,因为很多人眼中的污染者只有一、二个或者少量的
烟筒,污染小。有关方面对于这类

“案件”也往往以行政处罚了事,人们尤其是行为人的思想

上对此没有什么犯罪感。我们再看看另一具体事例:

2000 年 6 月 16 日参考消息《治沙种树保

首都碧水蓝天》一文,报道了

“人为的破坏加剧了西北地区生态的恶化”。该文的记者看到了

“草原游击队”正起劲的挖地,搂发菜,拽甘草,西北大草原遭受铁耙疯狂的搜刮蹂躏。每年
下雨季节,数十万外地大军不顾政府禁令,成群结伙的开进内蒙古草原疯狂采掘,草场如
同剥去一层皮。据说,一斤发菜要以破坏

20 亩草地为代价,一斤甘草会令近 10 亩草场变为

沙丘。内蒙古已有近三分之一约

5.8 亿亩的草场沙化、退化。这是多么可怕的情景和后果。难

怪我国的沙尘暴愈来愈强烈,一年比一年次数多。

  上述事例表明,就单个行为人而言,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许是微不足道,正如一二
个小烟筒冒烟,影响的范围有限,也易被大气稀释,但千百个烟筒冒烟的后果就严重了。因
而从整个大生态环境的保护着眼,从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考虑,为子孙后代
着想,我们可以肯定的认为这类行为就是十足的犯罪。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童海保曾经提出,打击环
境犯罪须用重典。英国的《空气清洁法》规定,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恶
意性,只要烟筒冒浓烟的,就应该负刑事责任。由此,我个人认为在现阶段由于我国的环境
保护法的不完善性,以及我国环境日益严峻,已危害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的现况下,应该加大对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从而用法律的制裁来遏制环境
形势不断恶化的趋势,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实践也证明,刑事法律制裁是保护环境的
一种强有力的手段。

  加大对环境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是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表明
社会对该行为的关注,要求全社会,尤其行为人加强责任心,促使人们小心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的危害环境的结果,并明确自己在这些方面有义务严加防范。另外,加大对环境犯罪
主体的认定范围也有利于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因为它无须证明行为人是否主观有错,这样
就可以及时对案件进行处理,避免放纵犯罪。由此可见,在环境犯罪越来越严重和复杂的今
天,加大对环境犯罪的主体认定范围对制止环境犯罪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另外,对于单位企业作为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时,更应该加大制裁力度。因为从当前的
实际情况看,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和破坏的行为多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的,企业
单位是目前环境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但在根据目前的规定,将企业作为犯罪主体的时候,
前提是其环境犯罪行为必须是单位行为,而不是企业的个别人的行为,否则就不能追究企
业的责任。目前划分环境犯罪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

 标准有两条,一是看实施环

境犯罪的决定是由谁作出的,如果犯罪行为是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主要责任人决定的,则
应视为单位行为,应追究单位责任;如果犯罪行为不是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
仅是单位个别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则不应追究单位的责任,既是个人行为;二是看实
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如果实施环境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则应追
究单位责任;如果实施环境犯罪的目的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利益或其他人
利益,即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也不应追究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