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三十六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
平均工资。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六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1998 年 1 月 7 日以成府发[1998]2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若
干问题的通知》将上述规定发放标准提高为:
1、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的 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
人每月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
的基础上加发
10%.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 7 月 1 日起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的
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个月的标准发给。因工致残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在享受因工伤残退休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
标准的
50%发给。
(二)《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铁道部
1998 年 1 月 1 日试行)
第二十五条
凡属职工因工死亡,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均应向部工伤保
险经办机构呈报书面工亡保险待遇申请报告及有关证实材料,经部审核批复后,发给亲属
《工伤(亡)抚恤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上年度全路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6 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发给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上
年度全路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 20%发给,孤寡
老人和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
10%。每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全路企业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抚恤金金额的,差额部分可以补足。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
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路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个月。符合第
二十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
20 个月发给。低于所在地补
助金金额的,差额部分可以补足。
(三)《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 375 号令 (2004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