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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度的强制责任保险。由于社会的工业化发展,使得有些事故的危害越来越大,而被

保险人处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往往过于自信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不愿意承担相对
较高的保险费。但正如责任保险的第一个发展趋势所述,责任保险又是以保护受害之第三人
利益为其他基本目标的,如果被保险人基于保险费过重和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去投保
这样责任保险的基本目标就会落空,也就是说广泛不确定的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也就
无从实现。基于这种考虑,世界各国纷纷将一些危害较大而被保险人又可能承担不了的赔偿
责任的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责任保险,因而使得受害之第三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直
接请求权也就在英美国家的立法或判例中得到确立。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早在

20 世纪 30 年

代法国的《保险契约法》就有直接请求权相关的规定。该法第

53 条规定:保险人对于受害人

因为被保险人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害事故而受到金钱上的不利结果,只要在保险金额的限度
内该金额尚未被赔偿,保险人不得将应当给付的保险金额的全部或一部,支付给受害人以
外的任何人。我国修订的《保险法》第

50 条第一款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

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从

该条可以看出,虽然我国《保险法》没有从正面规定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但却从反
面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提供了可能,这种规定虽然对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的
保护是不力的,但也说明了我国《保险法》有顺应责任保险发展的趋势。

  二、对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规定的立法例和分类

  世界各国对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第一,受害之第三人可以有
条件的请求保险人赔偿。有些国家的立法上或保险实务上承认,责任保险受害人可以请求保
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要么在责任保险合同中有这方面的约定,
要么由受害之第三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合意,要么受害之第三人已经取得对被保险人
的胜诉判决。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二,保险人有保护受
害之第三人的注意义务。有些国家的立法规定,保险人在给付责任保险赔偿金时,应当承担
对受害之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注意义务。通常的做法是:在被保险人实际赔偿受害之第三人之
前,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可以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害之第三人。例
如韩国商法典第

72 条规定:1、对因可归责与被保险人的事故而发生的损害,保险人在第三

人接受被保险人的赔偿之前,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一部;

2、保险

人在通知被保险或接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可以直接向受害之第三人支付保险金额的一部
或全部。第三,受害之第三人对保险人有给付保险金额的直接请求权。有些国家或地方立法
规定,受害之第三人对保险人有直接的保险金额的请求权。在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纽约州
等准许受害之第三人直接对责任保险之保险人起诉,以请求赔偿,并认为,保护第三人和
社会大众是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

3.

  从以上立法例可以看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可以分成两类,第一是附抗辩事由
的直接请求权,该种请求权是由责任保险契约所约定的,保险人可以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
由对抗受害之第三人;第二是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不可以以对抗被保险的
事由对抗受害之第三人,但可以以被保险人对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来对抗受害之第三人。

  三、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支持

  从以上三种立法例可以看出,这三种立法都从不同程度上承认了受害之第三人向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