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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国内保险人采取层层上报审批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模式,业务开展常常
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

1999 年底的调查显示,影响市民购买保险

的原因,

21%的人认为是

“理赔太难,理赔时间太长”,这一技术环节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

发展的瓶颈,创新保险人经营模式,启用公估服务成为社会现实需要。

  

2000 年,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颁布,同年,保险公估行在上海出现,

保险公估业务暂露头角,使保险人能够实现由传统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转向分权限独立
的模式,即,由保险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对标的进行评估、查勘、鉴定、估损,
向保险人提供符合客观实际的公估报告,保险人则依据公估人提供的公估报告进行理赔。公
估人制度的透明化,利于保险人业务的市场运作,加速保险展业模式的结构调整,将现在
“自营为主,中介为辅”的展业结构逐步过渡到“重要直接业务自营,其他业务中介,强化
中介业务管理职能

”的展业模式上来。可以认为,公估人是保险人理赔部门理赔职能的市场

化延伸,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关系,具有独立平等的法律
地位,在整个公估活动期间,保险人无权干涉保险公估人的业务活动,借助第三方

-公估人

的专业技术和中介地位,保险人能及时获得评估、检查和理赔的合理评算结果。这一操作与
世界保险业通行的运作方式相接轨,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险公估人的资质评价

  从本质上讲,保险公估人的存在和发展,源于其鲜明的个性、独特的地位和特有的职能,
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公平、公正的身份介入保险市场,是准确实施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
务,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保证。

  (一)

 保险公估人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

  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是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独立依赖其专业知识、技术能力
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的理赔工作,为众多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保险服
务的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需居中间立场,保持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中介性、规范
性的个性特征。所谓公正性,是指尊重客观事实,不偏向任何当事人;所谓独立性,是指不
受任何第三方约束,也不将公估结果强加给任何人;所谓技术性,是指内部从业人员既具
有专业技术背景又熟悉保险,业务开展时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所谓中介性,是指中介人的
活动是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而开展的,其业务来源于保险主业务;所谓规范性是建立
严格内部规章制度并依法行事。

  通过公估人的个性服务,体现出其经济价值,表现为公估人接受委托,处理大量的不
同类型的评估、检查、理赔业务,储备使用专业人员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另外,保险公估
人通过向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效降低当事人成本,实现其又
一经济性。

  (二)在保险市场中,公估人地位独立且超然

  保险市场主体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三方构成,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
个子系统,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