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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预收货款贸易方式的真实性难判断。政策规定,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资金的结汇

或划转手续时,无需提交出口报关单,银行无法判断企业该笔资金为预收货款还是货到付
款,若企业对其发生的预收货款隐瞒不报,则银行无法对企业是否登记进行及时监督,只
能根据企业自行申报的贸易方式为其办理业务,企业不进行贸易信贷预收货款相关登记即
可将资金结汇或划转,造成外债统计数据的不准确,影响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行为的监
管。

 

  

2.预收货款余额管理存在漏洞。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上线时,根据企业前十二个月

收汇情况在该系统中核定给企业预收货款初始可收汇余额,由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
收货款项下无银行端口,如企业单次或累计预收货款金额未超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
最初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则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不做相关登记也可在银行
结汇。

 

  

3.延期收款政策不衔接。出口管理政策规定,企业在银行办理正常的结汇手续无需提供

出口报关单,所以,银行无法判断判断资金是否为延期收款;而贸易信贷管理政策规定,
银行在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转手续时,需要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报关单。若企业其延期
收款不予申报,则银行无法监督企业是否已办理贸易信贷登记并予以注销债权登记。

 

  (二)系统功能不健全,导致监测准确性不高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登记信息的准确性问题。目前,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只有延期付款和延期收款的注销登

记由银行进行操作,其余各项贸易信贷业务的合同、提款

/付汇/债权及注销等信息均由企业

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自行登记。

 

  

2.登记信息的及时性问题。政策对企业各项业务的登记时间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

作中,存在企业需结汇或付汇时才进行提款或债权登记、在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额度不够的
情况下才进行注销登记等情况。超期限登记、超期限注销造成系统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贸易
信贷行为,无法满足外汇局统计监测的需要。

 

  

3.系统功能更新滞后问题。目前,相关文件已取消预付货款企业注销申请与外汇局确认

注销申请环节,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预付货款货到注销与退汇注销的审核
功能已不存在,而相关的功能模块依然保留,相对应的注销登记查询功能至今未及时完善。

 

  

4.系统功能不完善问题。目前,外汇局针对企业贸易信贷行为的非现场监测主要依托贸

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及进出口相关监管系统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
支的关联信息进行核对。

 

  三、政策建议:完善政策规定,堵塞管理漏洞

 

  一是增加出口报关单校验功能。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增加银行端用户的电子关
单查询功能,以关单号进行识别。银行在处理业务前,如企业申报收汇款项为预收货款,则
银行依管理政策进行操作和审核。

 

  二是增加预收货款银行端口。借鉴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付货款
须逐笔指定银行的做法,增加预收货款银行端,银行办理预收货款项下结汇时,需登陆贸
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核查才可结汇,以此堵塞管理漏洞,加强对企业贸易信贷登记行
为的有效监管。

 

  三是明确预收货款期限,严格退汇管理。规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的总时长,明确预收货
款登记与注销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对登记期限超过一年的按借用外债管理,杜绝企业短债
长用;加强对预收货款退回境外的监管,严格审核未出口报关却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的
退汇,堵住不明性质资金通过贸易收汇途径规避监管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