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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 2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清算组织。 
    根据《 公司法》 第192 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
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 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情形下,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不是
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而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并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 
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清算,以示政府对清算过程的参与与监督。 
2 、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与公司董事会相当,因此清算组织在执行清算事务范围
内,它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与公司董事会相同。又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 
清算组织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清算组织的地位实
质上是与公司股东会相同。清算组织的权利义务包括召集股东大会,对外代表公
司参 加民事诉讼等;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的决议,
有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等。 
三、清算程序 
我国《 公司法》 第191 条至197 条对清算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 l )成立清算组。这是公司清算中的首要环节,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才能执行清
算事务。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A 、根据《 公司法》 第191 条或第192 条
组成清算组;B 、推选清算组组长;C 、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 
( 2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这是公司清算中的基础
性工作,只有对解散公司的财产状况有了清晰的了解后,清算组才能进一步执行
其清算事务。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 
A 、编制公司自年初起至决定清算日为止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及有关附表,凭此进行财产的盘点清查,核证帐实物是否相符;B 、清查全部财 
产、债权债务,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明细表;C 、清查工作结束后,应着手
确定财产的清算价值;D 、在清算价值确定后,则可按清算要求重新编制资产负 
债表,然后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一并交公司股东会通过,成为公司清偿债务
和分配剩余财产的依据。 
( 3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 公司法》 第194 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 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通知”主要适用于公司己明确知道的债权人;而 
“公告”则适用于公司尚不知道、或无法通知的债权的。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
括:A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B 、对债权进行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 
权人;C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 
( 4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为了了结公
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 
现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A 、为了结公司现务而
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B 、催 
收应收款,收回债权;C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5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具体步骤为: 
A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则按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 
B 、公司财产可能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则清算组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就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