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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罚款

1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

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

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

300 元,对责任人罚

200 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

并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

    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

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

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

 

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

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

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

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

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

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

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

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

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监股和矿调度室同意,并

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

48 小时联

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