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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环境权与

“生态人”的关系分析 

  

 

  (一)环境法上的人

——生态人 

  

 

  笔者认为,上述论述虽属大家之作,却不见得尽善尽美

——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把握

环境权的内核,廓清环境权与

“生态人”间的联系。 

  

 

  法律上的人应该按照不同的法域予以区分。私法上的人反映的是人的个体性,每个人都
为自己的利益在奔忙,追求个人利益是其遵循的最高法则,因而私法上的人是

“经济人”,

即理性自利的,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抽象的人;公法上的人是

“政治人”,政治

人是

“经济人”的延伸,是登上了权力宝座的而引发关系失衡的“经济人”,公法就是给权力

戴上镣铐,通过尽可能地约束权力来保护市民的天然权利;而社会法则强调人的社会性,
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依存宛如相连的陆地,社会必须予以弱者一定
的救助,因而社会法上的是

“社会人”,即身处于团体和社会之中,具有一定利他精神的具

体的人。

 

  

 

  但无论是经济人,政治人还是社会人,其所面对和处理的都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不
仅是个体的人、社会中的人,还同时是自然界中的人。无论人如何进化,文明如何发展和完
善,人始终是自然界中的普通一员,是生态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受到生态规律的制
约。环境法旨在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因此,环境法中的人是
“生态人”。生态人具有如下的特征: 
  

 

  第一,生态人是生态整体系统中的人。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一个巨大的由人和
其他生物、土地、水等自然要素共同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个庞大的系统内,全球的物质循
环和能量流动依固有的规律不断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受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就会失衡。在
这个整体系统内,每一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存在的,一物包含着他物,一物的存
在离不开与它物的联系和对整个系统的依赖。没有任何一个物种能够单独生存和发展,它们
只能在大的合作背景下相互竞争和相互利用,在共同维护生命维持系统存在、促进生物圈稳
定的前提下来实现自己的生存进化

[5]。 

  

 

  人类整体是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物种共同处于这个系统之中。人只是自然界
的普通一员,而非自然界的主人。自然系统是人类和其他生物物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
件的总和

.虽然人的聪明智慧创造出了灿烂的文明,但这样的文明仍然建立在自然环境的基

础上,如果自然系统的存在或者自然系统遭到破环或毁灭,人类的文明将失去根基,与自
然一道玉石俱焚

;而只有尊重自然法则,尊重其他物种的存在和整个系统的价值,文明的发

展才有稳固的根基,整个人类也才有光明的未来。

 

  

 

  第二,生态人是具有一定的利他性,追求人与自然的共同利益的人。自利并不是人类行
为的惟一动机,虽然对他人的爱是离不开自我的,利他主义不可避免地要把自我当做它的
出发点,但

“一个人只有当他超越了自我中心的世界观,他在道德上才是成熟的 ”[6]。在笔

者看来,鉴于人是生态整体系统中的一员,为了维护生态安全,人必须具有一定的利他精
神,追求人与自然的共同利益。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人是生态整体系统中的一员,为了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转,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