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这种立法体例中

 ,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采取分离制 ,即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分别建制。

审批机构为海外投资保险的管理机构

 ,为国家机关。而经营机构是执行审批机构准予保险

的决定具体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在德国

 ,海外投资保险申请由联邦经济事务部 ,

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部际委员会审查批准

 ,保险业务由

“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

“德国信托监察公司”两家国营公司经营。在这种立法体例下 ,海外投资者与审批机构之间
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

 ,与经营机构间的关系为保险合同关系。海

外投资者按法律规定向审批机构提出保险申请

 ,经批准后与经营机构签订保险合同 ,向经

营机构交纳保险费

 ,政治事故发生后 ,向经营机构索赔。

  二、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范围的比较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

 ,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

一般包括外汇险、征收险与战乱险三种特别政治风险。

  外汇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通过采取任何措施

 ,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本金、利

润和其他合法收入兑换成外币转移出东道国境外的风险。依三国法律的规定

 ,外汇险的发

生必须要具备一些原因

 ,如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 ,停止或限制外汇 ,或由于其他突发事

 ,如革命、战争、内乱致无法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外汇业务等 ,此外 ,三国法律都规定 ,

海外投资因汇价变动所受的损失

 (商业风险 )或在订立保险契约时 ,东道国政府已经实

行或可能实行外汇管制的

 ,均不属于外汇风险。三国的不同之处在于 ,美国只承保禁兑险 

而日本、德国承保的外汇险的内容

 ,即包括不能自由兑换的禁兑险。又包括不能自由转移的

转移险。

  征收险一般是指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

 ,而使投保者的投资财产受到

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三国法律对于征收险具有一些相同的规定。如依三国法律规定

 ,征

收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行为

 ,包括政府采取授权、批准或纵容的行为 ,且不论是否给予

补偿

 ;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 ,直接征收一般指直接剥夺财产所有权 ,而间接征

收则一般指对财产所有人使用、占有和处置该财产的无理干涉

 ,从而使所有权人在合理时

期内不能使用、占有和处置该财产

 ;对于征收的对象 ,一般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和贷款 ,以

及投资的利润和贷款的利息、股份、公司债等。另外

 ,三国法律都认为东道国政府的征收行

为必须是由于不可归责于投资者本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引起的。三国法律规定不同之处在于

 

,美国把契约权也列为征收对象

 ,而依日本法律 ,在合营企业国有化时 ,日本海外投资

者所持有的股份被强制转让者

 ,也属征收。此外 ,美国法律还规定构成征收行为一般应持

续一年以上

 ,而德、日两国则无此规定。

  战争与内乱险指由于东道国发生的战争、革命、暴乱、内乱等所导致的投资者财产损失的
风险。三国法律都规定

 ,战乱险只限于个人或集团 ,主要是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目的而采取

的破坏活动所造成的损失

 ,不包括一般的劳资纠纷、经济矛盾所引起的骚乱冲突风险。战乱

所造成的损害

 ,指的是由于战争、革命、暴动或内乱 ,使投保财产被毁坏、丢失、夺走并扣留。

但在战争、内乱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除以上三种风险外

 ,日本和德国还承办其他政治风险。依日本法律规定 ,资源开发领

域的投资

 ,除上述三种政治风险外 ,如果由于不可归责于投资者的事由 ,投资对方破产

或其债务在

 6 个月以上迟延履行等信用风险 ,仍属保险范围。此外 ,德国还承保迟延支付

险和货币贬值险。迟延支付险指凡投资者以资本参加形式所产生的债权、贷款债权、应得利润
债权的全部或一部

 ,因停止支付或迟延支付的结果 ,致使完全不能得到保证或完全不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