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起至年满

14 周岁对应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止是交费期间

”后,因为医疗支出的种种境况所产

生的语言歧义以及语言表达不周延所产生的歧义会大大减少。

  随后,我们发现,消除上述歧义或者说保险条款通俗化也是相当困难的。实际上,

“即

使理解者理解了表达者的语句含义,但却不一定能够出现表达者希望出现的结果。

” 例如:

“本人实际负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条款制作者的本意是本人实际支付出去的金额,但
条款理解者的理解可能仍然是,只要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不论是本人支付,还是由他人
支付,都是本人实际负担的。再如,

“从第一期保险费时起至年满 14 周岁对应的保险合同生

效日止是交费期间

”条款制作者的本意是指被保险人年龄满 14 周岁对应的后一个保险合同

生效日,但条款理解者的理解可能仍然是被保险人年龄满

14 周岁的前一个保险合同生效日。

所以,不同的人或者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理解是不同的。
同时,这个例子也说明字词或语句的多义性特征或者多义性结构非常容易引起争论。如果保
险条款制作者为了消除这种障碍,不得不用其他字词或者语句解释的话,那么就面对着使
用语言来消除语言错误的困难,或者说这是一个永无止境的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保险条款运用的专业词汇也时时映照着条款通俗化

“应然”和“实然”的巨大差别。保险

是高度专业的综合学科,其专业性和技术性所含有的复杂的因素是以高度浓缩的形式即专
业词汇表现出来的。通常来说,专业词汇一般不会存有歧义,但它不能与普通条款语言一样,
可以通过像分析电影中的慢镜头一样分析出其中的复杂因素。非专业人员不论如何分析总会
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疑惑,因此对它的通俗化要求最为强烈。但我们发现,对于专业词汇的
通俗化更加困难。例如:

“现金价值”在非传统保险业务上的含义是指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

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之和。那么什么是保证现
金价值?什么是交清增额?什么是累积红利?什么是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当试图对
上述疑问进行解释时,我们发现又有新的专业词汇出现。显然,我们又进入了新一轮的语言
循环。

  上述分析中,我们没有考虑误导性歧义,因为如果保险公司试图故意制造条款语言的
误导性歧义,那将是极其危险的。

  保险条款的通俗化虽然可以解决保险双方当事人信息失衡问题,也会对保险事业的发
展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但没有绝对的通俗化,只有通俗化的程度之分,而且无论如何通
俗化都无法改变其定式合同的性质和特征。因此,探讨保险条款的简单化比保险条款的通俗
化更有意义。

  美国著名合同法学者方斯沃斯曾深刻的指出,合同含义模糊的原因之一就是合同结构
不清晰。

“在保险合同中,合同结构不清晰的情况多发生在保单中除外责任条款的位置不适

当,不足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结果误导了或未能使被保险人充分了解保单规定的承保
范围。例如,除外责任条款字体太小并离承保责任太远;保单终止条款以小字印刷在第二页
不够明确;承保责任在首页,除外责任印在其他地方,不能准确地向被保险人说明承保责
任的范围。

  学者们对上述保险条款结构上的分析是正确的,但还不能满足简单化的要求。现行的保
险条款包括了多项、复杂的信息,也包括约定和法定的内容,更多的时候投保一方无法分清
或者辨别保险条款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因此,我们有必要把保险条款划分为公共条款(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