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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

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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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实践:如南斯拉夫、波兰、

葡萄牙、智利、巴西、匈牙利等国在其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了环境权;再如希腊、巴
拿马、菲律宾、捷克斯洛伐克、泰国、瑞典等国则在宪法中体现了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内容。日本
和美国还广泛地受理了以保护环境权为案由的案件,开始了环境权的司法实践。

二、环境权的涵义与性质

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重视。之所以如此,盖因其于环境保护的重要

性所致。公民在健康优美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实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有权利

②。环境问题

的产生及其恶化,使公民产生了保护环境的权利要求,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的发展更使国家
具备了保护这一权利的物质手段。因此,国家应及时将这一应有权利奉为法律权利。而在现
代社会权利法定原则下,环境权的法律化是使环境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担
当环境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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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中,始终存在着

"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③。?

"否定说"认为,保护环境的确需要法律依据,目前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缺陷,但只要扩

大传统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以及更新侵权理论,就足以弥补传统法律的缺陷,不必
要再确立一具概念模糊的环境权。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至少是在没有全面正确地理解环境权
的真正涵义,并在传统的以私权为中心的法律观指导下提出来的。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
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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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理论及制度不利于环境保护。首先,传统所有权理论

中,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人力能够支配和控制之物,而作为环境要素的空气、水体、野生动
植物尤其是生态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因而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次,所有权
作为一种自物权,是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所有物享受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对与其无关的财产
提出权利要求,据此,公民无权对环境要素提出权利要求。在这样的所有权理论下,公民是
不可能提出环境保护的要求的。虽然在传统民法上也有他物权制度,因为其是作为所有权制
度的补充,也难以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因此,限制所有权、改变以财产所有为
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环境法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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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格权理论及制度关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于环境保护也是不足的,首先,生命健

康权的保护以对人身权的直接侵害为构成要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在大多情况下不具
备这一特征;其次衡量是否造成生命健康权侵害的标准是医学标准,尤其是对健康权的侵
害是以产生疾病为承担责任的标准。而在环境保护中,造成疾病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
重后果,环境法要以保证环境的清洁和优美不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作为立法目标,以环境
质量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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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的侵权理论围绕所有权和人格权的保护了确立了一系列保护原则难以适用对环

境的保护。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原则、直接因果关系原则、时效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等,
这些原则在环境保护方面都难以适用。如果依照传统民法理论适用这些原则,其结果只能是
使受害者得不到保护,致害者逍遥法外。这样的理论也显然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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