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环境民主并非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环境问题出现而产生。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
的条件下,阳光、空气、水等环境要素都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既可以满足人们的
生存需要,又可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要。但是,由于环境要素的不可控制性与不可支配性,
使得无法将其纳入物或财产的法律调整范围,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法律一直将其作为无
主物看待,即任何人都不得对其提出权利的主张;同时,任何人也无须支付代价对其占有
和使用。这导致近代以来,尤其是

20 世纪中叶以后环境问题在各国出现并日益严重,最终

还引起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严重的环境问题,不但对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带来很大的危害,
而且成为阻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消极条件。从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使

“只有一个地球”、人类环境属于“公共资源”和“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的观念开始逐步被

公众接受。在这种环境意识的支配之下,公众开始想通过自身的行为来达到维护环境的目的。
然而,对于环境这种无主之物,公众又是基于何种理由加以保护呢?

 

  

 

  在这个时期,为了使公众参与保护环境获得正当性理论基础,人们从不同的学科和不
同的角度创立不同的理论。有的是在环境科学特别是生态学发展的前提下,从环境整体性的
角度说明地球为一个生态共同体,每个地方的环境问题都会对其他地方的人们产生影响,
在这个地球的大生物圈下,所有人为统一的生态共同体成员,因此,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
地球环境免遭损害。

[2]这种全球责任使人们意识到

“要想成功地建立生态社会,甚或实现某

些有益于环境的改良,(公众)必须拥有权力,去影响公共政策,有效政治经济生活的组
织与开展。以珍重地球为己任的一场运动和一个社会必定会珍重栖息于地球的每一个人,它
们定会赋予全体人以权力,使之积极参与到建设自己幸福、实现自己抱负的事业中。

”[3]有

的是从环境伦理的角度来说明,人类与环境之间以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这种
伦理关系的存在,至少为人们关怀自然以及人类的后代提供了伦理道德的正当性基础。当然,
从经济学角度来审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多元性以及市场与政府的双重缺陷同样能够
解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正当性。因为,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清洁的水、空气、宁静和
阳光等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特征逐渐显露,人类原有的权利制度已经无力解决这种矛盾。在这
种情况下,社会有必要通过权利的重新配置来平衡与制约人与人之间因利用稀缺性环境资
源而发生的关系。但实际上,解决环境问题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物品的特征,使得市场不
可能完全解决此类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因为,环境公共物品的维护存在着严重的

“搭便车”

现象,个体的理性并不能形成环境保护的集体理性,政府作为环境公共产品的维护者应运
而生。然而,政府也同样会存在失灵,尤其是在体现多重复杂的利益衡量的环境决策过程中,
因此,必然要借助于公众的外部力量以矫正政府决策中的缺陷。

[4]另外,对于公众参与环

境保护的正当性分析还可以通过政治学和法学理论来加以论证。在政治学中,可以通过人民
主权理论来解释公众参与公共环境的维护。因为,公众权利不能成为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和
矫正因素,致使政治权力无限蔓延和膨胀,就会导致政府的滥用职权。正如路易斯

·亨金在

他的《权力的时代》中指出的:

“人民授给政府为履行职能所必需的权力,同时,人民,或者

每个人都保留了政府必须尊重的权利。权利观念意味着对政府及人民代表的限制。

”[5]而在

法学理论方面,学者们通过将环境资源作为

“公共产品”,由过去的无主之物转为为全体公

众所

“共有”的有主之物,[6]为公众保护环境提供法理学基础。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环境民主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具有其正当性基础,然而,这种正
当性的理论基础要转化为一种权威性并能够为社会所承认和遵守,还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
确立。因此,我们说环境民主的权利构造是以法律形式对环境民主的正当性加以确认。

 

  

 

  (二)环境民主的权利构造解释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