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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xess 公司在 2005 年初和华界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就纺织助剂的生产达成协议,为用户提
供定制化学品并满足用户的特殊要求,欧洲化学公司在

2005 年初与台湾永光化学公司合资

在我国苏州建立三义

(G.E.)化学制品公司,生产染整用助剂;ICI 公司和 EasternColour 公司

合资建立

ICIPakistan and Eastem Colourand Chemical Company,按照美国和欧洲的指标生产

纺织助剂等。

 

2.2 设置“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和“贸易壁垒”的力度进一步加强 
纺织助剂作为纺织化学品领域的一类重要化学品与纺织染料一样随着国际上纺织品服装出
口配额的取消,市场上对其设置的

“技术和贸易壁垒”特别是“绿色壁垒”的力度正在进一步

加强、速度正在进一步加快,这些

“壁垒”对纺织助剂所涉及的禁用和限制使用的内容之多、

范围之广、数量之大、要求之高是前所未有的,其中最严厉的

“壁垒”有两个;一个是欧盟在

2002 年 5 月 15 日于其“官方公报”上公布欧共体判定纺织品生态标签的新标准,规定禁用和
限制使用

17 类纺织助剂,它们主要包括禁止使用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线性烷基苯磺酸盐、双

[氢化(动物)脂烷基]二甲基氯化铵,双硬脂酰基二甲基氯化铵,双[硬(动物)脂烷基]二甲基
氯化铵、乙二胺四乙酸、二烯三胺五乙酸等七、种表面活性剂和由它们组成的制剂,不能使用
生物降解性或处理率或回收率低于

95%的纱线和纤维的上浆剂、洗涤剂、织物柔软剂与络合

剂,不能使用生物降解性或处理率或回收率低于

90%的纺丝添加剂和用于初级纺丝的油剂,

不允许使用阻燃剂和整理剂,不能使用甲醛含量超标的纺织助剂和可萃取重金属量超标的
纺织助剂等。在这些禁用和限制使用的纺织助剂中不少都是第一次提出,而且非常注重纺织
助刘的生物降解性。该新标准要求之高,被纺织界称为是迄今为止最严格的纺织品生态标准;
另一个是欧盟在

2003 年 3 月 17 日公布的修改后的《未来化学品政策》白皮书,又称 REACH

法规,它已在

2004 年 1 月 21 日通过 WTO 秘书处发出了通报,预计 2005 年底以前批准,

2006 年将生效实施,该法规是一个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制度,将取代欧盟现有

40 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其重点之一是染料、颜料、助剂以及下游产品-纺织品

服装等,它将较大地增加纺织化学品及纺织品的出口成本,将大大提高新纺织化学品及新
纺织品的创制成本,并且该法规引起的链锁反应或

“多米诺骨牌效应”将导致国际贸易环境

的恶化,制约了我国纺织化学品和纺织品等的出口和发展,据欧洲报道此法规对欧洲纺织
印染行业的冲击指数可达到

70%,可供有效选择的纺织化学品将大大减少,可以说这个法

规涵盖产品范围之广、涉及产品数量之多、产品检测费用之高是迄今

“技术和贸易壁垒”中绝

无仅有的。初步估算,一旦该法规生效实施,对我国纺织化学品和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影响不
会低于数拾亿美元,影响是很大的。欧美等国除了加强设置各种

“壁垒”并以保护人类与环境

为由推行

“绿色贸易保护主义”对第三世界国家特别是我国的纺织化学品和纺织品服装的出

口形成一个严峻的挑战而成为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国际贸易摩擦的一大特点外,

2004 年以来为了应付由于取消纺织品服装配额带来的新的竞争、维护所谓的国内市场秩

序和纺织就业,欧美等国针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又设置了一轮又一轮新的限制措施即设限,
包含利用针对我国的纺织品

“特保”规定设限、运用反倾销手段设限、提高进口关税设限、设置

新贸壁垒设限、把配额的市场保护作用转向保护海外投资者,打击侵权和假冒行为等内容,
第一轮设限主要发生在

2004 年 3 月到 2005 年 3 月,从 2005 年 4 月起又开始了第二轮设限,

其特征是美国和欧盟同时对我国设限即美国启动

“特保”调查、欧盟出台“特限”措施行动指南

等,它们都对我国的纺织化学品出口和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2.3 新纺织助剂的开发放到显著的地位 
为了适应国际纺织市场形势的需要,各国纺织助剂制造企业都把新纺织助剂的研究和开发
放到显著的位置,进入新世纪以来平均每年开发的新纺织助剂在

1600 个左右,例如 2004

年开发的新纺织助剂就有

1856 个,其中纤维和纱线用助剂 48 个(占 2.6%)、纺丝用助剂 112

(占 6.0%)、织造和针织用助剂 98 个(占 5.3%)、前处理剂 220 个(占 11.9%)、印染助剂 644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