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竞合与保险责任分配条款的冲突是紧密相联的。保险竞合的重点是研究在保险责任
分配条款相冲突时如何在不同的保险人之间寻求合理的赔偿责任的分配。
三、保险竞合常见的情形与处理
1. 保险竞合的种类
保险竞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竞合包括了保险金给付对象为同一人的情形,
也包括保险金给付对象不是同一人的保险竞合。有学者认为广义的保险竞合是指不同险种之
间的保险竞合,注
4 我们认为这种分类是不科学的。狭义的保险竞合,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
数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的对象均为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竞合。不论保险竞合发生在同一种类
的保险条款之间还是非同一种类的保险条款之间,如果最终保险金的给付在不同保险人之
间,则往往可以通过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来解决。
2. 各种责任分配条款竞合时的处理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通过保险法及保险条款来体现的。在保险条款中确立保险责任分配
时,通常采用三种条款来表述:
A:溢额保险条款:某一损失发生,如还有其他保险人的,本保险人仅就全部损失扣
除其他保险人应负担赔偿额之后的余额(即超额部分)负责赔偿。
B:不负责任条款
某一损失发生,如还有其他保险人的,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C:比例分摊条款
由于存在上述三种条款,其竞合的情况存在多种组合的可能:
各保险人关于责任分配条款相同的情况
即保险人选择的责任分配条款都是一样的,如都是
A 或 B 或 C.如都是 C,比较好办,
按比例分摊即可。如都是
B,则各保险人都不负责,显然不当。如都是 A,则保险人均主张
在全部损失扣除其他保险人应负担之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才负责,则实际会导致各保险人均
不负责的情况。国外在处理此种情况时,一般有三种方法,即比例分摊原则、最大损失原则
及保险费比例原则,以比例原则居多,美国近期的判例有以最大损失原则为主的趋势。
各保险人关于责任分配条款不相同的情况
这种情形,以责任保险中出现得最多。需要分别讨论:
1) 不负责任条款与溢额保险条款的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