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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利益主体作为环境权主体显然是不妥当的。更重要的是,环境权论者们并没有真正把他们
所给出的种种具体的公民环境权利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若干政治权利区分开来;他
们也没有充分考虑到舍弃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而让公民用环境权去与法人环境使用权相对抗
可能面临的风险;他们所主张的国家环境权也不过是国家主权与政府的环境管理职权的综
合体。因此,与其说环境权论者们所精心构建的是一座环境权的大厦,到不如说这种构建更
像是对传统权利的堆砌更加贴切。试问,对于这样一个忽视了权利体系内在协调、不理会权
利类型重叠与冲突的环境权,我们又如何让它去担负起学者们所期望的环境法的核心与基
础的重任呢?

 

  

 

  环境权主体的泛化与内容的模糊化不是偶然的,它是法学理论受新兴哲学、伦理思想过
度影响而出现的必然后果。环境危机产生之后,人们在对极端人类中心主义进行批判的过程
中逐渐创立了一些完全与以往不同的新型哲学伦理思想,这些思想的典型代表有主张自然
体权利、大自然整体价值的环境伦理思想和强调后代人利益代际公平理论。这些思想和理论
对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引发了一些法学家对法学理论的反思。本来
这种反思对传统法学尤其是环境法学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学界对这些思想和理论缺
乏足够客观的法学评判,导致这一借鉴过程简化为直接吸收的过程,并最终引发了法律的
泛道德化倾向。在这种倾向之下,自然体、后代人被奉为权利主体当然也不足为奇了。

 

  

 

  此外,环境权主体的泛化与内容的模糊化也是人们依靠法律的传统思维方式对环境法
学基本问题进行惯性思考的经验主义表现。

“权利”一直被当代人视为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关键,

被认为是法律的最核心的概念,法律也被认为应是权利本位的法。人们心中于是就逐渐形成
了这样一个信念:保护一个主体最简单而且最有效的方法便是赋予其法定权利。也正是在这
种信念指导之下,环境权论者创设出了种类繁多的他们认为需要保护的法律主体及其权利
构建了庞大的环境权体系。但是,权利自身的逻辑也就此被忽视了,环境权被演绎为一种没
有边界、无限扩展的东西。人们应当明白,环境权不过是人们为追求良好的生存环境而创造
的法律武器,它不可能承载得太多,否则,

“环境权的内容越宽大,环境权的权利内容就越

不明确,精确度就越小,理论上的严密程度就越缺乏,最后其权利就渐次稀薄化了,甚至
有扰乱法的稳定性之危险

”。[2] 

  

 

  二、环境权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

 

  

 

  环境权的理论混乱不仅仅体现在主体和内容方面,对于环境权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义
务学者们也没有给出让人信服的回答。主流环境权论者们在环境权问题上几乎达成这样一个
共识:环境权包括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两个方面,

[3]或者说,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4]的确,一些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件往往是把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规定在一起的。而且,法
律中也的确存在人们的某种行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情况,比如

“受教育”、“劳动”等既是

人们的权利又是人们的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环境权论者的上述共识就是成立的,因为

“受教育”、“劳动”等表示行为的概念不同的是,环境权论者说的是“环境权”,一种权利

怎么能同时包括权利和义务呢?权利是权利,义务是义务,二者即使密不可分,相互统一
我们也不能说某种权利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或者说这种权利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就
好比人分为男人和女人,我们可以说人表现为男人与女人,却不能说男人表现为男人与女
人一样。

 

  

 

  有的环境权论者也许会说,这里所说的环境权包括义务是在指代这样一个事实: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