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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博弈行为发生在相邻农地产权所有者之间

,所以假设只存在两个农地产权所有者,称

Ⅰ和Ⅱ,都拥有交易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农地非农化交易或者拒绝交易。为了使博弈量化,假设

两块农地的原有收益都是

5%。如果双方都选择农地非农化交易,那么其收益将上升为 7%。如

果双方都不进行交易

,继续持有农地,那么其农地原有收益不变,依旧可以收益 5%。如果所有

Ⅰ愿意进行交易,所有者Ⅱ不进行农地非农化交易,也就是所有者Ⅱ预期能从Ⅰ的农地非农化交

易中获得更多的升值效应

,因此不采取任何行动决策,静待从

Ⅰ的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吸引更多

的物流和资金

,以此提高自己的收益,以致农地价格在

Ⅰ的农地非农化之后地价飞升;与此同时,

由于所有者

Ⅰ受到所有者Ⅱ的邻里外部负效应的影响,即开发商知道未来还要在所有者Ⅱ的土地

上花费更多的成本

,会对所有者

Ⅰ的交易价格有所下压,并且同时加上农地非农化的机会成本,

导致的收益结果是

:所有者

Ⅰ收益下降到 4%,所有者Ⅱ收益飙升到 9%。这个结论同样适用于所

有者

Ⅱ进行农地非农化交易和所有者Ⅰ不进行交易来搭非农化的便车,这时,所有者Ⅱ收益下降

4%,所有者

Ⅰ收益飙升到 9%。博弈过程如表 1 所示。 

  由表

1 可知,博弈双方为了回避可能的损失,博取可能的最大收益,不约而同做出不进行

农地非农化交易的决策

,最终陷入

“囚徒困境”。结果就是市场无法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即市

场失灵

,城镇化进程受阻,农地非农化不足。 

  要 想走 出这种囚徒困境

,需要博弈双方的合作 ,达成联合行动的协议 ,以此来达到

(0.07,0.07)的收益结果,但是这种合作的基础及其脆弱,只要有一方率先违约放弃农地非农化,
那么就能获得高达

0.09 的高收益。因此在两个农地所有者看到以下这种情况的时候,必然采

取向对方展开收购的方式来获得更高的收益

,必然导致的就是双方之间的信息封锁,合作无法

达成。

 

  即使这种合作可能在两个博弈方之间达成

,并且可以稳定履行,但是如果推广到 N 个相

邻农地所有者之间的交叉博弈时

,要达成类似石油组织欧佩克的合作联盟是十分困难的,因为

他们彼此的合作仅有一次。如果在此次博弈中有一个人率先违反协议

,那么他就能得到高额

的收益

,进而导致其余农地所有者的损失。根据经济学自私人的假设,他必然有高度的违约倾

向。同理

,每一个协议参与者都具有这种想法。并且由于在有限次博弈中无法采取无限次博弈

中对对违约者的惩罚

(一旦有人违约就在下一次的交易中共同惩罚违约者,使得违约者无法

获得高额收益并且在一次违约后将永远受到损失

),农地所有者的违约行为实际上是不受约

束的。最终

,所有的参与者都将看到一个结局,那就是拒绝非农化。 

  三、政府的参与

 

  如果放开农地转让权

,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对资源进行配置,那么不可避免会出现上述的市

场失灵的现象

;而现状是我国由于农地产权的二元分离,农民缺乏农地的自由转让权,土地征

用与配置权集中于地方政府

,政府机制在农地配置中起了主导作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依

赖政府配置

,出于规划和政绩的原因,失地农民的利益往往会受到损害,导致社会效率和福利

的损失。

 

  因此

,单纯靠市场机制或者政府机制在农地非农化中是无法达到合理配置农地资源的要

求的

,农地非农化需要出现一个合法的土地转让市场,同时政府必须参与进来,对双方的博弈

行为加以引导。

 

  农地在农业部门和非农部门进行合理的配置

,参与主体应该同时是非农开发商、政府和

农地使用者农民

,把开发商和农民提到相平等的交易地位上来,而政府则加强对地方开发的规

划、调控以及竞争博弈的引导作用

,提供相关的交易平台和成熟的法律和产权制度的支持,对

双方之间及其内部的博弈行为加以引导和规范。就三者关系

,本文将对农地非农化机制提出

一些建议

(见图 1)。 

  对开发商而言

,群体内部存在相互竞争博弈,如土地招标拍卖时的相互竞价。为避免不公

平和恶性的竞争

,政府有必要对农地非农化的规划用途进行合理划分,或建立一个开放商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