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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渔民、和市民,这也是与传统侵权主体间的平等性互换性完全不同的一点。其三,环境
侵权的潜伏性、复杂性、广泛性、间接性,这是因为环境侵权须通过环境介质传播而且须达到
一定的程度才能显现。其四,环境侵权兼具公害性、私害性。

 传统侵权是典型的

“私害”侵权,

在环境侵权中不仅有当事双方都确定的私害侵权,更多的是非特定污染者对不特定多数人
的环境侵权即公害侵权。基于以上环境侵权的特性,环境法在对传统侵权的个人本位否定的
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本位观念

-社会本位,即以社会利益 为环境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

目的。法的本位不同导致对公平的要求和实现方式的各异。本文论述环境侵权中新型公平关
系的前提是将环境法定位于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社会法,只有在这种定位下,才能体现环
境侵权中的新型公平关系的与众不同和与往不同。

  (二)

 对

“新型公平关系”的界定

  首先需要指出,对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主张如下:其一,
环境法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二,环境法调整的是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其三,
环境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调整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对象之间的
相互性、互逆性是形成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人与环境之间不具有这种特性因而不能成为法
律调整的对象,本文论述的新型公平关系也仅限于环境侵权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其次,本文所指新型公平关系的当事人限于排污者与无端承受环境污染不利后果的受
害者之间的关系。传统私法以

“抽象人”的观念将排污者与污染受害者置于法律平等的地位,

这样表面看来公平价值得到了体现,但这种平等只是一种形式公平,污染受害者与排污者
基于其社会地位、财力状况、信息掌控等多方面事实不平等的因素,造成污染受害者相对于
排污者来说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成为弱势群体,这种状况运用在传统私法中只能导致结果
的实质不公平。这就要求我们将环境侵权中的当事人关系重新定位以达到实质公平。本文正
是基于这种考量,力图突破传统私法的表面公平构建环境法实质公平的蓝图,促进环境法
理论的发展。

  最后,有必要谈一谈这种新型公平关系与环境法上代内公平、代际公平之间的关系。在
我国目前的环境法理论研究中对代内公平、代际公平涉及颇多,但对这种新型公平关系却涉
者廖廖。笔者认为,它们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代内公平、代际公平是从宏观角度研究环
境法中的公平;而新型公平关系却从微观角度论证。新型公平关系是实现代内公平、代际公
平的前提和基础,因而为实现环境法上实质公平的终极价值目标,首先要研究这种新型公
平关系。

  二、

 在环境侵权中实行新型公平关系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一)

 必要性分析

  

1. 传统法律制度对新型公平关系的缺失,社会现实对新型公平关系的需要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竞争理论,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相
一致的,而且只有追求个人利益才会促进社会的利益。

 因此,欲促进社会利益必须以最大

程度上满足个人利益为前提。这种观念在法律思想上体现为个人主义,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
法律无不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目标,以维护个人意志自由和个人权利的绝对化为任务。正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