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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阿奎那就在对自然法的阐释中提出了生命健康权。食品安全与其每位社会成员的生命
健康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在食品安全这一问题上更应坚持生命健康安全这一原则。食品安全
中生命健康安全原则主要是指伦理主体遵循以生命健康安全这一基本准则来处理人与物、经
济利益与人生安全之间的关系。

 

  (三)

 尊重人权原则 

  人权是一种无条件的、在人类自然本性中就拥有的权利。尊重人权在食品安全伦理中主
要表现在企业生产者、政府监管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尊重彼此伦理主体之间的生命健康权、
自主选择权和信息知晓权等方面。从而建立互相尊重实现

“食以安为先”的伦理精神。 

  

 三、食品安全伦理的实践路径 

  (一)企业行为方面

 

  企业作为

“经济人”的同时也应作为“社会人”。首先 ,企业作“经济人”其独特天职就是获

得经济利润,但是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履行其

“社会人”的责任,因为企业经营

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性的人类行为,应当以保障社会成员生命健康安全为其基本准则,
以人类社会创造财富为基本目标对其经济行为的道德合理性进行判断。因此企业方面应加强
其经营者的经营管理道德素质培养,努力塑造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企业文化,同时加强企
业各层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从而履行起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

 

  

 (二)政府监管方面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新秩序的过程中单单想依靠法律、行政手段等硬性手段来保证经济
的迅速发展是不够的,在这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更注重从道德伦理方向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
行为。在食品安全问题中也应如此,政府扮演着食品安全

“守门人”角色,这个角色中除了通

过健全立法、加强监管等方式来尽其职责,还应通过加强行政监管人员道德修养教育,树立
其公务人员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以身示范、廉政、公平、透明、行政道德风尚,从而为
全社会食品安全道德机制的建立起到表率作用。

 

  (三)消费者方面

 

  食品安全不光是企业、政府的责任,作为消费者也有责任加强个人自律做好食品安全监
督。同时消费者也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应有价格定好坏的错误消费观念。在遇到食品
安全问题时无论是否对其自身造成伤害都应有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感,对其问题食品
进行抵制,为全社会食品安全进一份公民应尽的义务。

 

  确保食品安全这是一个任重道远的历史使命,在面临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的今天,我们
不仅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其管理的同时,也应重视从伦理道德方向唤醒每个人的灵魂。因
此,我们在加强食品安全行政体系监管的同时,还应尽快建立食品安全伦理体系,从而通
过法律外在的行为规范、道德内在的行为准则对食品安全行为主体进行有效的管理。

 

  参考文献:

 

  【

1】约瑟夫・弗莱彻著《境遇伦理学:新道德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年)之

“译者跋:让我们关心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