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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证不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所禁止经营的

食品。

 

四、采购食品,坚持每批次查验供货者的食品流通(批

发)许可证(食品生产商直供还须查验其生产许可证)、营

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保证不从无上述许可证照

及证明文件的供货商处购进食品经营。

 

五、贮存或销售预包装食品,保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

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

 

贮存或销售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或销售散装食品的

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

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生熟食品,应当符合食品

安全所需要的温度,安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销售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

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等特殊要求。

 

六、食品经营,保证建立执行并遵守国家法定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业人员每

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体检

健康证明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患有《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

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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